教育部為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 依法精準打擊學科類隱形變異校外培訓行為
本報記者 趙晨熙
校外培訓作為廣大學生和家長繞不開的話題,一直以來備受關注。黨中央高度重視校外培訓規范工作,“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已寫入《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中。
為加強校外培訓監管,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教育部近日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0月15日起施行。
《辦法》共6章44條,涵蓋總則,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處罰程序和執行,執法監督等內容。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辦法》出臺具有里程碑意義,是完善校外培訓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推動校外培訓嚴格規范文明執法的關鍵舉措,將推動校外培訓監管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表示,《辦法》作為我國校外培訓行政執法方面第一部專門性規章,是教育法治建設取得的重要進展,具有標志性意義和重要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林華指出,制定《辦法》是建立健全校外培訓執法體系、完善教育法律規范體系的客觀要求,是大力加強校外培訓行政執法、依法管理校外培訓行業的重要舉措,也是切實推進校外培訓監管法治化、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的題中之義。
明確行政執法依據
當前,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中對校外培訓領域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作了部分規定,但在林華看來,這些規定較為原則和抽象,在實踐中給一線執法部門和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帶來較大挑戰,可能導致類似案件不同處理,進而損害校外培訓執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指出,《辦法》出臺前,不同地方針對校外培訓問題有不同處理思路,導致各地針對校外培訓的處理存在較大差異。《辦法》的出臺讓行政執法相關工作有了明確依據,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主體和管轄適用范圍,并對執法過程中的程序問題進行了規范,不僅為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也確保了可操作性,有助于促進有效實施。
《辦法》對校外培訓執法管轄權限進行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是執法主體。同時,明確管轄部門,規定對線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對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管轄;對未經審批進行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主體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辦法》特別明確了銜接機制。“行—行”銜接機制方面,規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予以處罰;“行—刑”銜接機制方面,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范行政處罰程序是依法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關鍵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申素平發現,行政處罰法雖然對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和執行提出了基本程序要求,但在實踐中仍無法完全解決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立案、如何調查取證等程序性難題。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但并沒有對立案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辦法》第四章“處罰程序和執行”規定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從行為主體、違法事實、實體罰則、管轄部門、處罰時效五個方面明確了立案標準,并規范立案流程。
申素平注意到,《辦法》在明確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行使職權的同時,還明確了告知和聽證流程,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程序性權利予以充分保障。這具有維護公民實體性權利、保障行政目的實現等重要價值與現實意義。
精準打擊變異培訓
自2021年“雙減”改革實施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數據,截至2022年10月,義務教育階段線下學科類培訓機構數量由原來的12.4萬個壓減至4932個,壓減率96%,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由原來的263個壓減至34個,壓減率87.1%。
但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當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存在,損害群眾合法權益。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辦法》列明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兩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必須把隱形變異培訓問題整治作為鞏固校外培訓治理成果的重要內容,依法堅決予以打擊。”上述負責人指出,未經審批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存在培訓環境安全風險、培訓內容“超標超綱”違背教育規律風險、從業人員侵害學生風險、“退費難”風險等各種隱患,極易損害家長權益和學生身心健康。
對此,《辦法》明確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并具體列舉了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轉線上”行為;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轉地下”行為;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換馬甲”行為這三類隱形變異行為,并設置兜底條款,制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
“學科類校外培訓隱形變異培訓行為是當前校外培訓執法的重點和難點,現行上位法缺少對此類情形的規范,存在立法空白。”林華認為,《辦法》通過列舉隱形變異培訓情形和確立兜底條款,有利于依法精準打擊學科類隱形變異校外培訓行為。
林華注意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校外培訓幫助行為主體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對違規提供場所和違規提供互聯網通信相關服務的幫助行為設定責令改正、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法律責任。
結合此前被查處的各類隱形變異培訓案件,林華認為,對違規協助的第三方主體設定行政處罰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從源頭上杜絕校外培訓場所、校外培訓軟件的非法提供,完善校外培訓監管體系。
疏堵結合有效減負
2022年2月,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強調,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
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看來,出臺《辦法》將使對違規培訓機構及個人的重罰制度得以更好落地。
《辦法》具體列出了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后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嚴重,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屬于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等七種對當事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辦法》立足于以人為本的教育行業特性,對校外培訓違法行為實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方針。明確“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等四種情形,應予以教育可不予處罰,并對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作了規定。
“落實重罰制度,加大對違規校外培訓的處罰力度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是要疏導學生、家長對學科類培訓的需求。”熊丙奇發現,當前雖然合法的學科類培訓被壓減,但由于學生和家長仍有提高分數的訴求,導致許多學科類培訓轉向地下,不少家長甚至主動為孩子尋找違規培訓,讓違規學科培訓變為“賣方市場”,價格因而提高,違規成本轉嫁到家長身上。
如何有效疏導學生家長培訓需求,熊丙奇認為,應在規范校外培訓的同時,推進中高考制度改革,建立多元評價體系,并扭轉將教育分層、學校分三六九等的做法。此外,要切實把職業教育建設成與普通教育平等發展的類型教育,推進公共教育資源均等化配置,推進高中教育多樣化發展。這樣才能疏堵結合,讓“雙減”真正起到減輕學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成效,緩解全社會的教育焦慮。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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