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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馬桶加熱組件維修(智能馬桶蓋不加熱維修)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售價2萬元的德國“杜拉維特”智能馬桶,“剛過”質保期即出現問題,維修報價高達1.1萬元。消費者對產品質保期的計算方式提出質疑。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法律專家,對商品質保期的計算方式進行了分析。
事件回放:
智能馬桶“過保”即壞
2018年,北京消費者李先生在房屋裝修時專門選購了一款“杜拉維特”品牌的智能馬桶。“杜拉維特”是德國著名衛浴品牌。李先生告訴記者:“當時,我們也是相信‘杜拉維特’的品牌和名氣,在北京東四環某家居廣場購置了這款智能馬桶,價格大概2萬元左右。”
李先生向記者提供了相關單據,送貨日期為2018年4月4日,并注明“包安裝”。他向記者表示,由于這款智能馬桶的管線全部內埋在墻體內,因此送貨后并未馬上安裝,而是等待“杜拉維特”的專業安裝人員上門安裝。
“他們的安裝人員當時沒在國內,所以只是通過視頻指揮裝修工人在墻體內預埋了相應管線。”李先生回憶道:“直到一周以后安裝人員回國,才上門進行安裝,但又提出預埋的管線不符合要求,要重新改造后再安裝。到真正安裝完成,已經是送貨日期差不多兩周后了。”讓李先生預想不到的是,這兩周時間在日后成為他和杜拉維特公司有關馬桶質保期爭議的關鍵。
今年4月14日,李先生發現,這款帶清洗功能的智能馬桶用于清洗的水不能自動加熱了。“杜拉維特”售后人員上門檢查后認為是加熱裝置出現故障,需要更換。由于已經過了兩年的質保期,李先生需要付費維修,但報價卻嚇了李先生一跳:維修費用需要1.1萬元。
售價2萬元的智能馬桶,用了兩年就損壞,而維修費用高達1.1萬元,李先生難以接受這一報價。他告訴記者,銷售方北京德盛萬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加熱裝置需要從德國進口,價格較高。質保期為兩年,從送貨日期2018年4月6日開始計算,報修時間為2020年4月16日,已經過了質保期,因此需要收費。”
李先生告訴記者,智能馬桶出故障后,他查閱保修卡等產品文件,發現沒有寫明質保時間,更沒有質保期的起算時間,2年的質保期和質保期從送貨日期開始起算,都是售后人員在電話中告知他的。
記者輾轉聯系到杜拉維特(中國)有限公司的售后部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公司確實規定根據送貨日期開始計算保修期。對于剛過保修期即出現故障的問題,她建議消費者與銷售商協商,由銷售商與杜拉維特(中國)有限公司協商解決方案。
記者又聯系上李先生當初購買“杜拉維特”智能馬桶的銷售方,北京德盛萬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某家居廣場品牌門店的楊店長。楊店長稱自己已調離該門店,但證實李先生當初確實在該店購買了“杜拉維特”智能馬桶,并由杜拉維特公司的專業安裝人員負責安裝。
楊店長表示:“維修價格和保修期的計算方式,都是由杜拉維特公司規定的,我們只是銷售方,只能遵守該規定。我們也和廠家協商過,但廠家表示過了保修期就不再負責免費維修。我們公司也曾提出以成本價為李先生更換該零部件,但消費者覺得還是太貴。”
李先生難以接受這一解釋。他認為,智能馬桶不同于到貨即可使用的商品,必須安裝后方可使用,因杜拉維特公司的安裝人員自身原因導致安裝時間延后,因此保修日期不應從送貨日期開始計算,應該從安裝完畢投入使用的日期開始計算。且2年的質保期和從送貨日期開始計算保修期沒有在隨產品的保修卡或其他文件上寫明,應視為雙方約定不明,此時應做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專家觀點:
應從交付日起算質保期
●蘆云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君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蘆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質保期,也就是通俗所稱的三包期。我國目前對智能馬桶沒有統一的“三包”規定,1995年頒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采用的是目錄管理的方式,即列入“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產品才能按照該規定執行。而《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
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也就是說,沒有列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附屬的“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的商品,按照交付時間開始計算質保期。
因此,蘆云認為,智能馬桶類的商品,應按照按照交付時間開始計算質保期。
包安裝商品應安裝完畢才可計算質保期
●段威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段威的觀點則有些不同。他向記者表示,約定高于法定,如果智能馬桶的買賣合同、使用說明、保修卡等文件中對質保期(三包期)有相關規定,則可以依據該約定。但前提是雙方約定的質保期標準高于法律規定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在無約定時,參考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關于質量保證期間的定義:“質量保證期間(保修期)是出賣人向買受人承諾標的物符合質量要求或者使用性能的期間。”也就是說,標的物必須達到使用條件,才能滿足出賣人的承諾。此類需要安裝才能使用的商品,只有出賣人依約交付并安裝后,標的物才具備了正常使用的條件,此時方可起算質量保證期間。
智能馬桶與一般的商品有所不同,它必須安裝后才能使用,不安裝的話消費者也不可能發現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李先生所購買的智能馬桶明確約定安裝是由杜拉維特公司負責,可以理解為李先生購買的智能馬桶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智能馬桶的本體,二是安裝服務。也就是說,只有智能馬桶本體交付給消費者,并安裝完畢,才能視為完成了一個完整的交付過程。所以,應該從智能馬桶由經營者實際安裝完畢,并交付消費者使用之日起計算質量保證期間。
“約定三包”不能單方面減輕經營者責任
●吳景明 中國政法大學開放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
目前還沒有針對衛浴產品的強制性“三包”規定,上述消費糾紛中智能馬桶的質保期時間和起算時間,都是以經營者格式條款的形式規定的,因此屬于“約定三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第三款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格式條款不能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和責任。
智能馬桶是需要安裝調試后才可以使用的商品,如果經營者承諾負責安裝,那么送貨合同履行完畢就不是從送貨時間起算,而應該從安裝調試完畢,能正常使用的時間開始算保修期。在安裝調試完之前智能馬桶無法使用,質量如何也不知道,又怎么談得上“質保期”呢?因此,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單方規定從送貨之日起算“質保期”,而不是從其完全履行完畢送貨合同之日起算“質保期”,是單方面減輕自己責任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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