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首次對性騷擾進行明確界定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下稱《婦女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這是近年來公眾關注度最高的立修法項目之一,2021年12月,其修訂草案第一次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就有8萬余人在全國人大官網上提交了42萬余條意見;2022年5月,在其第二稿征集意見活動中,又有8萬人提出了30萬條意見。
《婦女法》是關于婦女權益保護的基本法律,是中國人權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于1992年正式頒布,至今已施行30年。2005年,《婦女法》迎來了第一次較大修訂,首次將“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寫入法律,如今這是暌違17年后的再度大修,由此前的九章共六十一條,增至十章共八十六條,最新修訂的《婦女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曾表示,“新修訂的《婦女法》在體現和落實全面保障的基礎上,更加突出結合婦女自身特點和婦女工作實際,為有效實現男女平等和促進婦女全面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新修訂的《婦女法》總則第一條將“促進男女平等”擴展為“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將這部法案內容從其名稱文字固有印象中的保障婦女權益為己任,擴展到了更大范疇。
“從婦女作為人的全面發展角度來看待,那么不僅僅是單純的權益問題。”她指出,根據新修訂的法案,要通過保障婦女權益來促進男女平等,終極目標在于促進婦女個體和群體的全面發展,“這是值得肯定的可喜進步”。
在蔣月看來,新修訂的《婦女法》對一些重要概念進行了明確的延伸性規定,比如,在總則中對“歧視婦女”增加了正向解讀,即“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這項規定的表述,可以理解為凡排斥、限制婦女享有或者行使任何一項權益的現象、言行、規定等,原則上是對婦女的歧視,除非這種排斥、限制具有充分正當性。它為深入研究婦女平等權保障指明了一個新路徑。”她說,這條規定意義重大,但未來還需進一步解讀“排斥”和“限制”的具體含義。
新增“男女平等評估”等內容
新修訂的《婦女法》增加了許多務實的舉措。比如在總則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了“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以及“國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有關信息”。
在蔣月看來,這意味著以后在出臺新的法規政策時,在程序上保障了婦聯組織的意見能夠得以表達和反映,若未聽取,將違反法定程序要求,而開展“男女平等評估”,則能夠更容易發現相關政策和規定是否已經充分考慮了婦女的特殊權益。
此前,在福建廈門市,蔣月教授團隊已對三個以上的地方立法草案開展過性別平等評估,按照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從保障婦女享有平等機會、平等權益等特殊需求角度,設定一定數量的性別平等評估指標去衡量、檢驗每一條規定是否存在對婦女利益和需要考慮不周問題,從而得出結果。
“我們提出來的意見,有關機構包括地方立法機構給予了充分肯定。”她說,其中有一個立法草案,她的課題組提了6條完善意見,最終被采納了5條。
何為男女平等評估?蔣月進一步解釋,有關機構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時,由于其面向的對象群體和適應群體不同,稍有不慎或者研議推演不充分,內容上就有可能出現性別偏差,有的偏差是在合理范疇內的,有的則是超過了合理限度,可被視作沒有充分考慮到婦女的特殊權益,因此開展男女平等評估,可以盡量減少和避免出現不公正的性別偏差,是一項成本節約的預防性糾偏制度。
以在地鐵服務站臺售賣的商品為例。蔣月說,有女性在地鐵上遭遇生理期“突襲”,卻發現地鐵服務站只售賣小零食,不包含女性生理衛生用品,那么服務站的商品供應設計可能就存在性別偏差。
另外,還有女性反饋,地鐵的出入閘口太小。盡管這樣設定是為了保障乘客安全和應有秩序,但對于孕期女性,或者是帶著幼小孩子出行的女性,“如果左手牽一個,右手抱一個,后面還跟著一個”,她說,狹窄的地鐵出入口就會增加安全隱患,不利于滿足婦女的特殊需求。
新寫入法條的“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則呼應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的監測評估制度體系,后者規定對綱要實施情況進行年度監測、中期評估、終期評估。
“這個指標評估體系是首次寫入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成為一種法律制度,特別具有意義。”蔣月說,在新修訂《婦女法》最初的草案中,這個新法條只規定到“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并沒涉及發布信息,在兩輪征求意見的期間,蔣月團隊提出建議,應當增設“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在公布的法律修正案中,可以看到這條完善意見被部分采納了,法條末尾添加了“發布有關信息”。
蔣月還留意到,總則在第五條第三款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這為保障婦女權益提供了物質支持。“這是很重要的,因為不管是婦女發展綱要的編制和貫徹實施,以及具體的維權工作,都需要經費。”她說,除了婦聯,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也都有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需要承擔。她舉例,尤其對縣級人民政府來說,其管理的區域面積大,村鎮之間距離遠,維權工作開展時,即使是交通成本就是一項不小的開支。
“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也是新舉措,在總則第十條。“寫在總則里是非常大的進步。”蔣月評價,男女平等不能等到長大后才講,希望盡快編寫或者修訂相關教材或教輔材料,將男女平等融入其中,并且采用孩子們能懂的表述方式開展平等教育,教育孩子從小接受男女平等觀,有了男女平等的“童子功”,一定有助于他們長大后堅守男女平等觀,做一個男女平等觀的實踐者。
明確界定性騷擾
在本次新修訂《婦女法》中,對性騷擾的規制成為增加最多的內容之一。
在為平婦女支持熱線負責人馮媛看來,2005年修訂版的《婦女法》中有關性騷擾的規制內容較少,但這并不意味著當時人們對性騷擾的關注并不多。
馮媛認為,受損者的推動在這背后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性騷擾受害者公安報案、去法院起訴、和企業勞動仲裁,還有通過媒體講出來,他們通過各種各樣的渠道去維權,令整個社會對性騷擾的關注意識有所提升。”她說,如今社會逐漸形成了不為性騷擾和有關暴力辯解或將之合理化的氛圍,這與17年前相比,是顯著的進步,在這背后是中國女性權利意識的普遍提升。
性騷擾是近10年里比較熱門話題。蔣月說,新修訂《婦女法》首次對性騷擾的概念進行了原則性的界定,即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寫明“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這意味著將性騷擾區分為若干種類型:言語性騷擾、文字性騷擾、圖像性騷擾、肢體性騷擾和其他性騷擾。
明確了性騷擾的基本概念后,在緊接著的兩個法條里,分別規定了學校和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的責任。其中在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學校應當加強教育,提高女學生的防范能力,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并為相關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蔣月留意到,新修訂《婦女法》中的學校是不區分規模和類型的,這意味著既包括中小學校,也包括大學,因此新修訂的《婦女法》實施后,在所有學校的規章制度中,都應當要有包含預防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的內容,“對學校來說,就需要配備相應的人員,這些人員要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才能夠比較好、妥善地去加以處理”。
新修訂的《婦女法》第二十五條詳細列舉了八條措施來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蔣月認為,這些詳細的列舉,對于中小型的用人單位具體開展性騷擾防范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用人單位有大有小,對于占大多數的中小微企業來說,通常沒有專門的法務部門,也可能缺少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員工,新修訂《婦女法》列舉了八大類的工作,給出了具體的指導,他們對照著去做就可以了。”她說,這樣法律將能獲得更好的落實,有助于減少職場性騷擾發生。
馮媛指出,國際勞工組織2019年通過的《關于消除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騷擾的公約》明確指出,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騷擾侵犯,有悖于體面勞動原則。人類相互尊重以及有尊嚴的工作文化對于防止性騷擾非常重要,國家肩負提供對暴力和騷擾零容忍的總體環境與促進預防此類行為和做法的重要責任,工作場所中的所有行動方必須避免、預防及處理性騷擾。
2020年,全國總工會女職工部組織專家組編寫了全國首本《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指導手冊》,2021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又對該指導手冊進行了修訂。
對女性在特定社會關系中免受暴力的保護,也不再以婚姻、家庭或者共同生活作為判斷標準。新修訂《婦女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并規定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蔣月指出,這就填補了《反家庭暴力法》保護對象中的一個空白。
“我個人的學術觀點一直主張《反家庭暴力法》進一步擴展其相關主體范圍的,不能僅限于共同生活的人,因為生活中,確實有人談戀愛或者離完婚之后遭遇原對象或者原配偶的騷擾和糾纏,但是,因為他們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就不符合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的條件。所以,新修訂《婦女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很好,不僅規定了這類行為是被禁止的,而且在第二款規定了這類情形下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蔣月說,盡管沒有把戀愛交友騷擾和離婚后原配偶的騷擾界定為家庭暴力,而使用“騷擾”的概念,但立法同樣賦予了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利,這也是對《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細化。
保護女性事業與名譽
在保障男女平等就業方面,新修訂《婦女法》也著墨頗多。
在第四十二條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并在接下來的第四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不得實施的五類行為,其中包括: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蔣月指出,這五大類是根據近些年實際生活中容易發生的性別歧視行為,結合學術研究總結而列舉出來的,這樣詳細的列舉也便于用人單位、求職者和勞動者的理解。
除了招募環節,新修訂《婦女法》也增加了第四十九條,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其中勞動保障監察是政府行政行為,無疑增加了保障力度。
“新修訂《婦女法》對勞動領域的性別歧視問題干預的力度很大。首先是干預立場鮮明,態度非常清楚;其次是干預措施比較齊全和具體。應該會有比較好的干預的效果出來。”她說。
在新修訂《婦女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對女性懷孕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這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除外”有所不同。
對此,蔣月認為“問題也不是太大”。“《勞動合同法》也是全國人大通過的,與《婦女法》是同級別的國法,所以不會產生后法相關條款取代前法規定而導致前法保護范圍縮限的問題。”她說,當婦女在哺乳期遭遇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可以繼續援引《勞動合同法》進行維權。
馮媛還指出,新修訂的《婦女法》對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的法律保護有所加強,但在第二十八條增加第二款,要求“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等”來保護婦女的人格權益,則值得進一步探討。
她認為,新聞媒體報道中雖然會出現對婦女議題報道不夠客觀或適度、泄露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情況,但在目前并不是主要問題。應當看到,媒體報道也常常是提升社會對性別平等和婦女權益問題關注的重要方式,因此《婦女法》之前有條文規定,婦女組織可以通過媒體批評揭露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
記者:苑蘇文 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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