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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拓展:
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保障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建設,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意見>的實施意見》和全省知識產權保護大會會議精神,進一步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細化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適用標準,確保全省法院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結合全省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從被告主觀是否為故意侵權和侵權情節是否嚴重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在原告未提出明確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原告最遲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并明確賠償數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在二審中增加懲罰性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各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向當事人充分釋明相關訴訟權利義務后,可以一并裁判。
三、關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舉證責任
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應當提交證據證明以下內容:
(一)被告行為構成侵權;
(二)被告具有侵權故意;
(三)被告侵權情節嚴重;
(四)原告實際損失、被告侵權獲利或可參照的權利許可使用費。
四、關于侵權故意的認定
對于被告是否具有侵權故意,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行為會導致侵權結果的發生,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審查時應當綜合考慮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穩定性、相關產品知名程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密切程度等因素。
故意包括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惡意。
五、關于初步認定侵權故意
原告舉證證明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通知、警告應當為有效通知、警告,即權利人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警告中表明了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人身份及被告行為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且內容應當能使被告對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作出合理判斷;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其中,被告是高級管理人員的,參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來認定;被告是普通管理人員的,結合是否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綜合判斷;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參見后附案例1)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參見后附案例3、4)
(六)被告商標或者注冊申請因與原告主張保護的在先商標近似被商標局宣告無效或決定駁回、不予注冊,仍然進行使用;(參見后附案例2、5)
(七)被告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法院裁判承擔責任或者與原告達成和解、調解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參見后附案例1、3、4)
(八)其他可以初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上述第一、二、三、四項中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六、關于不宜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審查被告是否具有侵權故意時,應當綜合考慮原告主張的權利狀態穩定性或者是否存在阻礙創新等因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原告主張的商標權處于撤銷審查程序或者商標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處于無效宣告審查程序;
(二)被告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與原告專利技術構成等同;
(三)其他不宜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七、關于侵權情節嚴重的認定
對于侵權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人民法院在審查時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
八、關于侵權情節嚴重的情形
原告舉證證明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
(一)被告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法院裁判承擔責任或者與原告達成和解、調解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參見后附案例1、3、4)
(二)被告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即被告實施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系其主營業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主營業務不應當以被告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而應當著重考慮其實際經營業務;(參見后附案例1、3)
(三)被告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侵權證據既包括是否構成侵權的證據,也包括能夠證明侵權損害的證據;(參見后附案例1)
(四)被告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主要包括行為保全和證據保全;
(五)被告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實踐中認定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應當考量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被侵害知識產權的種類、數量等因素。權利人受損既包括經濟損失,也包括給權利人造成商譽等合法權益的嚴重損害;(參見后附案例1、2、3、5)
(六)被告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公共利益指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公共秩序等;(參見后附案例3、5)
(七)被告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
(八)被告因侵權行為受到刑事處罰;(參見后附案例1、3)
(九)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九、關于懲罰性賠償計算方式與賠償總額
懲罰性賠償數額為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與倍數的乘積。除維權合理開支外的賠償總額應當為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與懲罰性賠償數額之和,即賠償總額為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乘以(1+倍數)。
十、關于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
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應當分別依照相關法律,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數。實際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參照該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并以此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應當在確定懲罰性賠償在內的賠償數額后另行確定。
十一、關于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的確定
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原告的主張和證據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被告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參見后附案例1)
當事人對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爭議較大,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主張或者被告抗辯,且被告不屬于本條第一款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對相關的賬簿、資料進行鑒定。
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損害賠償大概數額,但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仍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在計算賠償所需的部分數據確有證據支持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案情運用裁量權確定計算賠償所需的其他數據,概括地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
十二、關于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的除外情形
適用法定賠償確定的數額不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
十三、關于原告實際損失的計算
人民法院在審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時,可以依據以下方法確定:
(一)原告產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產品銷售量與原告產品單位利潤的乘積,單位利潤是指每件產品的平均利潤。原告主張以侵權產品銷售量與原告產品單位利潤的乘積為其實際損失數額時,人民法院應當考量侵權產品銷售量是否等同于原告產品減少量;(參見后附案例4)
(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實際損失為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該商業價值可以根據商業秘密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三)其他可以確定原告實際損失的方法。
十四、關于被告違法所得或者侵權獲利的計算
人民法院在審查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時,可以依據以下方法確定:
(一)侵權產品銷售量與該產品單位利潤的乘積。侵權產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原告產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參見后附案例1、4)
(二)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被告的營業利潤計算。營業利潤是指產品銷售利潤減去管理、財務等費用后的利潤;
(三)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被告,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銷售利潤是指產品銷售收入減去相應的成本;(參見后附案例1、3)
(四)其他可以確定被告違法所得或者侵權獲利的方法。
十五、關于知識產權貢獻率的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查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時,應當考慮不同知識產權對產品的整體利潤的貢獻率。(參見后附案例1、4)
同一侵權產品同時侵犯數個知識產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涉案知識產權對產品的整體利潤的貢獻率,合理扣減其他權利以及生產要素等產生的利潤。知識產權的貢獻率應當根據其在侵權產品中所起作用進行確定。
被告具有本指引第十一條第一款情形,導致侵權獲利無法精確計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考慮知識產權貢獻率的抗辯不予支持。
十六、關于銷售量與利潤的確定
人民法院在審查產品銷售量與利潤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
(一)被告自認的產品銷售量及利潤;
(二)被告網站、宣傳資料、年度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數據;
(三)被告納稅情況所依據的銷售量數據;
(四)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產品銷售量及利潤;
(五)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產品銷售量;
(六)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第三方商業平臺等發布的統計報告或者行業報告、同行業上市公司年報顯示的行業利潤平均數;
(七)其他可以確定產品銷售量與利潤的因素。
十七、關于許可使用費合理倍數的確定
人民法院在確定權利許可使用費合理倍數時,可以參考以下因素:(參見后附案例5)
(一)權利人與被許可人是否簽訂許可合同,許可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二)權利人與被許可人是否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等利害關系或者交叉許可等特殊商業關系;
(三)許可的權利類型、許可方式、許可范圍等與權利人權利的關聯關系;
(四)其他確定許可使用費合理倍數的因素。
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是權利人損失的一種計算方式,其本身不具有懲罰性。
十八、關于舉證妨礙的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在審查被告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十一條第一款情形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認定:(參見后附案例1)
(一)原告是否已經初步舉證,是否已經提供被告對侵權獲利乃至其整體營利的宣傳資料、網站介紹、公司年報等;
(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包括無理由、編造理由拒不提供,拒不完全提供等;
(三)被告財務管理是否規范;
(四)其他認定本指引第十一條第一款情形的因素。
十九、關于裁量性方式確定計算基數的因素
人民法院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條第三款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時,可以參照本指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二十、關于懲罰性賠償倍數的確定
人民法院在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主觀故意及侵權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
被告屬于幫助、教唆侵權的,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時可以綜合考慮適當降低。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時還應當考慮知識產權客體的創新程度及相關產品的知名度等因素。涉及技術秘密、發明專利權的,懲罰性賠償倍數可以適當提高;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懲罰性賠償倍數可以適當降低。涉及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的、作品處于熱播期或者熱賣期的,懲罰性賠償倍數可以適當提高。
被告以其同一侵權行為已經被處以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且執行完畢為由,主張減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時可以綜合考慮適當降低。
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應當在法定倍數范圍內,可以不是整數。
二十一、關于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的問題
原告一審主張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在二審中增加懲罰性賠償請求或者另行起訴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多個被告分別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符合懲罰性賠償要件的被告可以單獨適用懲罰性賠償。
在被告侵權行為存在多個事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能夠確定計算基數的部分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不能確定計算基數的部分可以適用法定賠償。(參見后附案例3)
二十二、關于先行判決與行為保全的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對于侵權事實已經查清,能夠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但案件標的額較高,賠償數額計算較為復雜的,可以先行判決停止侵權。
原告在一審中提出停止侵權的行為保全申請的,如果情況緊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損害,人民法院應當對行為保全申請單獨處理,依法及時作出裁定;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無論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均不影響先行判決停止侵權。
原告在二審中提出停止侵權的行為保全申請的,一般應當按上述規則處理,但人民法院能夠在行為保全申請處理期限內作出終審判決的,可以及時作出終審判決并駁回行為保全申請。
附件:1.示范說明
2.典型案例
附件1
示范說明
原告是“高科技氣墊運動鞋”發明專利權人。原告發現被告擅自制造銷售與專利相同的運動鞋牟利,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行政機關認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專利權并對被告進行行政處罰。原告發現被告在受到行政處罰后仍然實施上述侵權行為,并且運動鞋銷量巨大,被告獲利達到1200萬元。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發明專利權且情節嚴重,應當對被告適用五倍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權;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250萬元。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發明專利權,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被告具體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認為:(一)本案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1.關于侵權故意的認定。被告具有因侵權曾被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相同侵權行為的情形,且原告主張的發明專利權并未處于無效宣告審查程序中,可以認定被告具有侵權故意。2.關于侵權情節嚴重的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明運動鞋銷售量為10萬件,單位利潤為120元,被告侵權獲利為1200萬元,侵權獲利巨大;被告還具有因侵權曾被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相同侵權行為的情形,可以認定被告侵權情節嚴重。綜上,被告故意侵害原告發明專利權且情節嚴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二)本案賠償數額的確定。1.關于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原告主張以被告侵權獲利為計算基數,如前所述,被告侵權獲利為1200萬元。2.關于懲罰性賠償倍數。考慮到本案所涉發明專利權的權利類型以及被告上述侵權故意、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為四倍。3.關于賠償數額。根據上述確定的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以及倍數,本案懲罰性賠償數額為4800萬元(1200×4),賠償數額為6000萬元(1200+4800)。另外,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為50萬元,法院最終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50萬元。
附件2
典型案例
( 本指引所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與適用懲罰性賠償相關的內容)
1.“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
【裁判提要】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首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案。本案判決通過鑒定、法院取證等手段合理確定侵權產品銷售額,經過詳細分析確定按照權利人產品單位利潤計算侵權獲利,再考慮到技術貢獻率對侵權獲利進行精細計算準確確定了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然后充分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故意、以侵權為業、舉證妨礙行為以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規模等因素,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最終確定了法定的懲罰性賠償最高倍數(五倍)的賠償數額。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發布的“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廣州天賜公司、九江天賜公司是卡波技術秘密權利人。2007年12月30日,華某與廣州天賜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商業保密、競業限制協議》,就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等方面進行了約定。華某于2013年11月8日從廣州天賜公司離職。2012至2013年期間,華某利用其卡波產品研發負責人的身份,以撰寫論文為由索取了九江天賜公司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反應釜和干燥機設備圖紙,還違反廣州天賜公司管理制度,多次從其辦公電腦中將廣州天賜公司的卡波生產項目工藝設備資料拷貝到外部存儲介質中并發送給安徽紐曼公司使用。劉某、安徽紐曼公司明知華某非法披露兩天賜公司技術秘密,仍予以獲取并通過安徽紐曼公司使用。安徽紐曼公司利用兩天賜公司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并向國內外銷售。在本案之前,華某、劉某的上述行為已被刑事判決認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并承擔刑事責任。
兩天賜公司向法院起訴主張安徽紐曼公司、華某、劉某等共同侵害了卡波技術秘密,請求法院判令華某、安徽紐曼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7000萬元及合理開支98萬元。
鑒定意見顯示,安徽紐曼公司2014年3月-2015年7月卡波產品國內銷售額5839190.02元,2014年7月-2016年7月卡波產品出口銷售額5102400.44元,兩者合計10941590.46元。法院從海關調取的安徽紐曼公司出口銷售數據表明,2016年8月-2019年1月,安徽紐曼公司通過黃埔、廣州等海關共出口銷售卡波產品人民幣934990元、美元2676707元。
由于兩天賜公司已初步舉證證明安徽紐曼公司卡波產品獲利巨大,為切實查清獲利情況,法院根據申請責令安徽紐曼公司限期提供2014年至一審庭審當日卡波產品獲利數據,并附相應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安徽紐曼公司雖按期提交2014年1月-2019年3月其自行編制的年度及月度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但以數量龐大且路途遙遠為由未提交相應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安徽紐曼公司提交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顯示,其2014年1月-2019年3月卡波產品銷售總額37046171.71元。
法院認為,安徽紐曼公司、華某、劉某的被訴侵權行為侵害涉案技術秘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兩天賜公司未能證明其實際損失,本案按侵權獲利計算賠償數額。
(一)關于侵權獲利。安徽紐曼公司自認的銷售額3700多萬已經超過鑒定意見和海關數據的總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均由其自行編制,未附相關財務賬冊和原始單據,故其自認銷售額的全面性難以認定。本案中,參照專利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安徽紐曼公司侵權獲利=其銷售總額×其利潤率。由于安徽紐曼公司自稱是專業研發、生產、銷售卡波產品的企業,且沒有證據證明其還有其他產品。故法院認定其完全以侵權為業,可以按照其銷售利潤(即毛利潤)計算賠償數額。另外,根據鑒定意見中記載的銷售額和銷售量計算出安徽紐曼公司產品不含稅單價約為40元/千克;根據銷售發票清單、部分發票復印件、部分發貨清單審計出來的銷售額和銷售量計算出九江天賜公司產品不含稅單價亦約為40元/千克;但安徽紐曼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節省了研發成本,所以,安徽紐曼公司的毛利率理應高于九江天賜公司。在無法查明安徽紐曼公司毛利率的情況下,將九江天賜公司毛利率視為安徽紐曼公司毛利率并未超出合理推定范疇。綜上,安徽紐曼公司侵權獲利=其銷售總額×九江天賜公司毛利率。由于安徽紐曼公司自認銷售總額37046171.71元,并主張以廣州天賜公司年報公布的精細化工行業毛利率作為九江天賜公司卡波產品毛利率(經計算,2015-2018年度平均值為32.26%)。故安徽紐曼公司侵權獲利=37046171.71元×32.26%=11951095元。但由于安徽紐曼公司自認的銷售總額并不全面,故據此計算的結果僅反映其部分侵權獲利。
雖然安徽紐曼公司認為其并非以侵權為業,法院以其所有卡波產品銷售收入計算獲利金額有誤,并向法院提交營業執照等證據佐證其經營范圍不止卡波產品的生產。法院認為,安徽紐曼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系安徽紐曼公司申請注冊成立時的選擇,其實際經營范圍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曼公司除卡波產品外,并沒有生產其他產品。界定行為人是否以侵權為業,可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判斷。就客觀方面而言,行為人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并且系其公司的主營業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等,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仍予以實施。本案中安徽紐曼公司的行為,即屬此類情形。
法院同時注意到,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時,因其他權利和生產要素產生的利潤應當合理扣減,即在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在侵權產品生產中所占的技術比重及其對銷售利潤的貢獻。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曼公司在生產卡波系列產品時,其工藝、流程和部分設備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但其卡波配方并未被認定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綜合考慮涉案被侵害技術秘密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法院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為50%,因此對于安徽紐曼公司的侵權獲利,法院取整數確定為600萬元。
(二)關于懲罰性賠償。根據查明的事實,華某為廣州天賜公司工作人員,其在廣州天賜公司工作期間利用其產品研發負責人身份接觸涉案技術秘密,并違反保密義務將涉案技術秘密非法披露給劉某、安徽紐曼公司。安徽紐曼公司自成立以來,便以生產卡波產品為經營業務,構成其主要利潤來源。且安徽紐曼公司侵害的涉案技術秘密涉及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和設備,這些技術秘密對產品的形成起到關鍵作用。安徽紐曼公司自認的銷售額已超過3700萬,生產規模巨大,銷售范圍多至二十余個國家和地區。此外,當安徽紐曼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劉某因侵害商業秘密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涉嫌侵害權利人技術秘密后,安徽紐曼公司仍未停止生產。同時,法院責令安徽紐曼公司限期提供獲利數據并附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時,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導致本案最終無法查明全部侵權獲利,構成舉證妨礙,足見其侵權主觀故意之深重、侵權情節之嚴重,對長期惡意從事侵權活動之人應從重處理,因此,法院依據所認定的安徽紐曼公司侵權獲利的五倍確定本案損害賠償數額。
綜上,根據上述確定的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以及倍數,本案懲罰性賠償數額為3000萬元。另外,兩天賜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為40萬元,法院最終確定安徽紐曼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其他侵權人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2.“小米”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1316號〕
【裁判提要】本案系涉及馳名商標個案認定,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訴請的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件。該案中,法院通過侵權人直營店及經銷商網絡店鋪數據確定侵權產品銷售額,再通過合理確定利潤率計算侵權獲利,結合涉案商標知名度及被告在被訴商標被無效后仍然使用的情形認定侵權故意,在分析該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節嚴重要件時特別認定了侵權行為對權利人商標商譽造成損害的情形。既考慮到侵權商品銷售特點,又全面分析了影響懲罰倍數的相關因素,確定了與侵權主觀故意程度、情節惡劣程度、侵權后果嚴重程度相適應的倍數。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發布的“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小米科技公司與小米通訊公司為“小米”商標權利人,該商標于2011年4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電話、可視電話等,該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中山奔騰公司于2011年11月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商標,2015年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電炊具、熱水器等。2018年,“小米生活”注冊商標因“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被宣告無效。兩小米公司發現中山奔騰公司等生產銷售的電飯煲等商品上使用了“小米生活”等標識并進行虛假宣傳。兩小米公司認為中山奔騰公司等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中山奔騰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法院認為,被訴“小米生活”商標在申請注冊前,涉案“小米”注冊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中山奔騰公司等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中山奔騰公司等具體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兩小米公司主張以侵權獲利作為賠償依據,并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關于侵權獲利。本案中,涉及銷售侵權商品的23家網絡店鋪(4家直營店、19家經銷商)的銷售額可以納入本案侵權獲利額的計算范圍,但不能直接以經銷商的全部銷售額作為本案侵權獲利額,應當分別計算。1.關于4家直營店銷售額,京東網上的索菲亞生活電器旗艦店(原名小米生活官方旗艦店)與淘寶網上的Beves奔騰電器官方店(原名小米生活官方店)銷售額以法院從電商平臺調取的數據為準,兩家店鋪銷售額分別為13836546.66元、6499201.67元。京東網的“小米生活米家專賣店”與1號店上的“小米生活官方旗艦店”按照評論數計算,銷售額分別為76679元、9353000元。上述四家直營店銷售額合計29765427.3元。2.關于19家經銷商銷售額,根據評論數乘以單價計算,合計為52321310元;再結合部分經銷商從中山奔騰公司進貨價格與上述直營店銷售價格比值,法院酌情按經銷商銷售額的6折計算侵權獲利,上述經銷商銷售額按6折計算為31392786元。3.關于利潤率。參考格力公司、美的公司年度報告顯示的小家電行業毛利率,以中間數33.35%作為本案侵權商品利潤率。經營規模大小與利潤率高低并無直接對應關系,通常情況下,生產侵權商品的綜合成本相對較低,尤其通過線上方式銷售成本則更低。綜上,本案侵權獲利數額為(29765427.3+31392786)×33.35%=20396264.1元。
(二)關于懲罰性賠償。1.涉案“小米生活”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中山奔騰公司等仍在持續宣傳、銷售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2.兩小米公司在涉案大部分線上店鋪中僅公證購買一款商品,以該款商品評論數計算銷售額,并未將店鋪中所有侵權商品銷售額計算在內。而中山奔騰公司等通過多家電商平臺、眾多店鋪在線上銷售,網頁展示的侵權商品多種多樣,數量多,侵權規模大。3.涉案“小米”商標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市場影響力。但侵權商品“小米生活”Mi001電磁爐、MW-806手持式掛燙機分別于2018年、2019年被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且從涉案店鋪商品評價可知,部分用戶亦反映侵權商品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消費者對于“小米”馳名商標的信任,導致該商標所承載的良好聲譽受到損害。基于上述分析,為充分發揮民事損害賠償在制裁侵權和救濟權利中的作用,有效遏制侵權行為再發生,確保權利人獲得足夠的損害賠償,法院確定以侵權獲利額為賠償基數,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損害賠償額。根據前述計算的侵權獲利額為20396264.1元,按照三倍計算為61188792.4元,故對兩小米公司要求賠償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關于合理開支,兩小米公司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了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共計414198元,有相應票據、公證書等相關證據予以印證,且數額合理,故一并予以支持。
3.“五糧液”商標侵權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終5872號〕
【裁判提要】本案系綜合適用懲罰性賠償及法定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訴請的典型案件。在被告侵權行為存在多個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對能夠確定計算基數的部分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不能確定計算基數的部分可以適用法定賠償,二者一并確定最終賠償數額。此外,法院準確界定了“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因侵權被行政處罰”“因侵權被刑事處罰”等“情節嚴重”情形,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和倍數。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發布的“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五糧液公司系“五糧液”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人。徐某實際控制古墩路店、凱旋路店,兩店分別成立于2015年5、6月,成立當年即因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被行政處罰;2017年4月,徐某因涉嫌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被抓獲,后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受到刑事處罰。五糧液公司認為徐某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萬元。
法院認為,徐某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被告具體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五糧液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侵權行為系徐某等人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且持續至刑事案件案發時,故法院結合古墩路店和凱旋路店的涉案行政處罰及刑事判決情況,侵權行為期間應為自古墩路店和凱旋路店于2015年成立至徐某等人于2017年4月被抓獲。五糧液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以侵權獲利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基礎,并以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賬本所反映的事實作為計算依據,具體公式為“侵權獲利=侵權商品銷售量×(商品銷售單價-商品成本單價)”。
(一)關于侵權獲利。鑒于古墩路店和凱旋路店的經營模式(包括侵權商品的推銷流程、儲藏方式以及店招和店內裝潢情況)、侵權持續時間(包括兩家個體工商戶成立時間、首次受到行政處罰時間、侵權持續周期、侵權手段均基本一致或相近),足以認定其基本以侵權為業,侵權商品的銷售利潤可用以確定侵權人的獲利。根據刑事案件中所涉賬本所載內容結合記賬人的供述,古墩路店和凱旋路店的假冒五糧液白酒進貨價基本為850元/箱,按照6瓶/箱計算,進貨價約為141.67元/瓶,分別就兩家店的銷售情況來看:
關于凱旋路店的侵權獲利數額,其賬本顯示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間,以該店銷售的侵權商品數量計算進貨總價約為296292元,實際銷售總額為1193980元(銷售總額1292588元扣減返還顧客貨款98608元),可知侵權商品的銷售利潤為897688元,基本涵蓋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期間。
關于古墩路店的侵權獲利數額,在案賬本顯示,假冒五糧液白酒的銷售單價為550元至730元不等,該店退貨總額甚至高于銷售總額。可見在案賬本未予完整記錄該段期間的全部銷售、退貨情況。由于假冒五糧液白酒存在不同規格,售價不一,而單一規格的銷售價格亦存在浮動情況,上述兩家店雖然經營模式相同,但地理位置以及相關侵權商品售價、銷量、退貨率難以類比,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該店內侵權商品的銷售數量和銷售金額,古墩路店缺少計算獲利的部分基數,且涉案賬本從2016年6月2日起算,未涵蓋古墩路店的完整侵權持續期間,無法計算該店銷售的侵權商品平均利潤及因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的獲利情況。
(二)關于懲罰性賠償。首先,徐某作為古墩路店和凱旋路店的實際控制人,故意實施侵權行為,大量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侵權獲利數額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標識相同或高度近似,且二者使用于相同商品上,商品款式、顏色、商標的標識位置等幾乎完全相同,此種全面摹仿涉案注冊商標及商品的行為足見其侵犯涉案商標權、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意圖明顯。其次,古墩路店和凱旋路店因多次實施針對五糧液相關商標的侵權行為被行政處罰,且持續侵權至徐某因刑事案件被抓獲時止,足見民事侵權情節嚴重,從徐某實際控制多家門店的情況來看,其主觀上對于侵權行為系明知且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再次,古墩路店和凱旋路店均在店招及店內裝潢使用“五糧液”字樣,且店內銷售各種品牌的假冒酒類商品,此種侵權行為意在造成一般公眾對商標使用的混淆而達到侵權目的,造成市場混淆。最后,結合涉案商標的聲譽及商業價值、五糧液品牌的知名度,徐某銷售假冒知名白酒,提供質量完全次于商標權人的酒類商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給五糧液品牌通過長久努力積累起來的商業信譽帶來負面評價,侵權后果較為嚴重。如上所述,法院僅能認定侵權人在凱旋路店的獲利,五糧液公司未充分舉證證明古墩路店涉案侵權獲利的確切金額,在先刑事判決亦未對涉及本案商標的非法獲利金額進行單獨認定,雖然古墩路店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標準,但法院對于涉案侵權行為的嚴重情節將予以充分考慮。
綜上,法院認為,徐某作為古墩路店和凱旋路店的實際控制人,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加大對其懲罰力度,確定對凱旋路店涉及本案商標的侵權獲利按照二倍計算以體現懲罰性,經計算為1795376元,對古墩路店適用法定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損失數額,并充分考量侵權行為情節、商標知名度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五糧液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包含維權合理支出總計20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額,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全額支持。
4.“adidas”商標侵權案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終161號〕
【裁判提要】本案系以非終端消費侵權商品銷量為依據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本案侵權商品系鞋幫,法院在權利人盡最大努力舉證的情況下,認定使用侵權鞋幫的成品鞋將造成正品鞋銷量流失,通過侵權鞋幫銷量、正品鞋價格、正品鞋利潤率及鞋幫對成品鞋的利潤貢獻率等因素準確計算了權利人實際損失。并考慮到涉案商標知名程度及被告因侵權多年多次被行政處罰而仍然實施侵權行為等情節嚴重的情形,頂格確定了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發布的“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阿迪達斯公司擁有“adidas”系列商標權,該系列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阮某等注冊成立的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多次被行政部門查獲侵犯阿迪達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標權的鞋幫,并被行政處罰。阿迪達斯公司認為阮某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阮某賠償經濟損失2641695.89元及合理開支40714.8元。
法院認為,阮某的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阿迪達斯公司涉案商標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阮某具體如何承擔賠償責任,阿迪達斯公司主張侵權商品數量為行政部門查獲的6050雙鞋幫,請求依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一)關于實際損失。本案中,阿迪達斯公司提供的adidas官方旗艦店在售的正品鞋標價為189元至1799元不等。法院選取對阿迪達斯公司最為不利的189元正品鞋單價作為計算依據。阿迪達斯公司2017年度會計報表披露阿迪達斯公司的毛利潤率為50.4%。正邦公司稱被查獲的6050雙鞋幫將要銷售到俄羅斯且售價為每雙5元,可見這些鞋幫已處于可銷售狀態,將造成阿迪達斯公司正品鞋銷售量流失,應計算為銷售量。同時,為確保利潤損失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也應考慮侵權商品均為鞋幫,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費領域,應酌情予以扣減利潤的40%。綜上,阿迪達斯公司因侵權所遭受的利潤損失為:189元×6050×50.4%×60%=345779.28元。
(二)關于懲罰性賠償。涉案侵權行為發生之前,正邦公司于2015年、2016年先后兩次因生產、銷售侵犯涉案商標權的鞋幫被處以行政處罰,且阮某因涉案侵權行為接受行政機關詢問時表示知道被查獲的鞋幫侵權,但是這些鞋幫銷路好、利潤高。正邦公司多次侵犯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的行為,表明其主觀惡意非常明顯。正邦公司登記注冊于2014年、注銷于2018年,2015-2017年連續因侵犯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被行政機關查獲并處罰,且侵權鞋幫上標注的侵權標識與阿迪達斯公司的相應商標標識一致,應當認定正邦公司的侵權行為在數量上具有規模性,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在后果上具有惡劣性,符合情節嚴重的特點。綜上,法院決定以上述經濟損失345779.28元的三倍,即1037337.84元為賠償數額。關于合理開支,法院認定阿迪達斯公司為訴訟支出了律師費等維權支出40678.8元具有合理性,一并予以支持。法院最終確定阮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78016.64元。
5.“歐普”商標侵權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再147號〕
【裁判提要】本案系以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為基數,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訴請的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件。本案裁判充分考量了許可的權利類型、許可方式、許可范圍等因素準確確定了權利許可費及倍數。結合涉案商標知名度及被告在被訴商標被不予注冊后仍然使用的情形認定侵權故意,在分析該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節嚴重要件時特別認定了侵權產品因質量不合格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和人身健康,對權利人商標商譽也造成損害的情形,明確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適用中的“主觀惡意”和“情節嚴重”的規則邊界和證明標準,并提出精細化計算確定賠償數額的“基數”和“倍數”的方法和路徑。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發布的“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歐普公司擁有“歐普OPPLE及圖”商標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燈、日光燈管等,該商標多次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并于2007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華升公司在其生產的臺燈、小夜燈等產品及相關宣傳網頁上使用“歐普特”等標識,并在各大實體超市及天貓、淘寶等網站上宣傳銷售。華升公司生產的燈類產品曾因質量不合格被行政機關處罰。歐普公司認為華升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華升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法院認為,華升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華升公司具體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現有證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可以依據歐普公司的主張,以涉案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一)關于賠償基數。1.關于涉案商標許可使用費。歐普公司提交的已經實際履行的商標授權許可協議顯示其授權給銷售商的涉案商標許可使用費為36.5萬元/年。2.關于侵權時間。根據淘寶網店顯示以及后臺銷售記錄,可以證明華升公司于2016年2月開始至2017年11月30日持續侵權,應計賠的侵權時長為21個月,折合為1.75年。3.關于許可費合理倍數的確定。歐普公司提交的商標授權許可協議授權許可涉案商標給銷售商使用的范圍僅限于在銷售商的經營場所使用涉案商標,經營銷售區域僅為銷售商所在的地市,而華升公司侵權行為性質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銷售方式包括線上和線下,范圍為全國甚至全球。法院認定涉案商標許可使用費至少應按“歐普公司授權給銷售商的涉案商標許可使用費36.5萬元/年”的2倍計算,即73萬元/年。綜上,法院確定賠償基數為73萬元×1.75共計127.75萬元。
(二)關于懲罰性賠償。1.關于惡意的認定。(1)華升公司明知他人享有商標權,仍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歐普公司起源于廣東省,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早在2007年就多次被認定為廣東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華升公司作為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的經營者明知歐普公司及其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但其仍故意模仿、使用多個與歐普公司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主觀惡意明顯。(2)華升公司明知其不享有相關商標權利,仍然故意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國家商標局早在2011年10月就以第10119638號“歐普特”商標、第10090119號“OPTE歐普特”與涉案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申請人在第11類上的注冊申請,故華升公司在申請注冊“歐普特”商標時,顯然已經充分知曉“歐普特”商標不能用在第11類商品上。但華升公司仍然故意將其注冊在第21類的“歐普特”商標跨類別使用于第11類的燈類商品上,可見華升公司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攀附歐普公司商譽的主觀意圖明顯。據此,足以認定華升公司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形。2.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1)華升公司生產并且通過京東商城、天貓商城、淘寶商城以及阿里巴巴批發網等多渠道、多途徑銷售侵權產品,侵權持續時間長,從起訴至再審期間均未停止侵權,且侵權產品種類多,銷售數量巨大,僅天貓網“oupute旗艦店”其中一款臺燈產品的月銷量就達1561件,截止2016年8月的總銷量就達63935件。(2)華升公司不僅在商品上使用侵權商標,還在網站以“歐普特官方旗艦店”的名稱經營,并且不斷擴大生產規模,另行成立了新公司“廣州市華輝歐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專門從事燈飾產品的研發與生產。(3)華升公司的侵權行為不僅造成市場混淆,而且侵權產品還因生產質量不合格被行政處罰,給歐普公司通過長久努力積累起來的商業信譽帶來負面評價。華升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和批準的經營項目并不包含照明燈具的制造,而燈類產品屬于國家強制認證產品,產品質量不合格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損害消費者利益,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由此可見,華升公司的侵權行為影響大,后果較為嚴重,足以認定屬于情節嚴重情形。綜上,法院認為華升公司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綜合考慮華升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等因素,按照上述確定的賠償基數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由于上述賠償基數127.75萬元的三倍已超過300萬元,故對于歐普公司請求判令華升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的主張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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