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微信號用于工作,離職后被要求返還?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賬號屬于虛擬財產,
已逐漸被人們熟知。
倘若個人微信號在工作期間被用于
進行店鋪宣傳、招攬客戶……
在離職后,
微信號應該歸還給店鋪嗎?
近日,
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
涉及微信賬號權屬的案件。
2021年12月16日,原告彭某、被告譚某及案外人于某合伙開文身店,3人簽訂《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合同期限為5年。合同約定:“門店未提供工作號,離職后顧客微信需交予門店。未上繳工作號,泄露工作號信息,不發工資,并支付彭某違約金5萬元-10萬元整。”
2022年9月20日,3人合伙的文身店在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注冊。經營期間,譚某使用個人微信號進行店鋪宣傳、招攬客戶及維護客戶等。
2023年3月,譚某離開門店,并將個人微信賬戶內的店鋪客戶移交給案涉店鋪。
2023年7月,彭某發現譚某在朋友圈進行文身宣傳,并在微信上承接文身業務,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譚某返還工作微信。
法院審理查明,本案系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告譚某是否應當向原告彭某返還個人微信號?
彭某、譚某及案外人于某簽訂的《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均系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
“根據《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范》寫明,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本案中,彭某所稱譚某帶走的門店微信,系譚某的個人微信,由譚某使用自己的手機號注冊,并由譚某實際支配、使用,僅其在職時曾作為工作號使用;且譚某個人微信號中存在的案涉店鋪客戶資源,在離職時已移交給店鋪,故譚某繼續使用其個人微信號不會導致原告客戶流失而使原告財產權益遭受損失。
綜上,原告彭某主張被告譚某返還微信號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員工離職后,用于工作的微信賬號使用權歸屬用人單位還是員工?微信賬號為網絡虛擬財產,目前法律法規并未對該類虛擬財產的權益問題進行明確規定。
為避免此類糾紛,作為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員工離職后工作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屬,建議用人單位使用名下開立的手機號碼注冊,約定員工離職后工作微信歸屬用人單位;作為員工方,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規定使用工作微信賬號,與私人微信賬號區分,避免公私混用,引發糾紛。
(原題為《個人微信號用于工作,離職后要返還嗎?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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