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趨勢強化預防提前干預,《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將作全面修訂
來源:新華報業網
3月26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修訂草案)》。這次修訂基于未成年人群體以及外部環境都發生較大變化的現實,對專門學校、校園欺凌與暴力、監護人放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等備受關注的問題進行了制度回應,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導向得到進一步強化。
未成年人犯罪呈現新趨勢新特點
2017年制定的《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曾為江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無論是未成年人群體的價值觀念、行為特點、心理狀況,還是社會環境、管理教育機制方式等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現有條例已難以適應新時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亟需通過全面修訂的方式進行修改完善。”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周鐵根作立法說明時表示。
“近年來,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團伙化、網絡化等現象,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學生犯罪人數呈上升趨勢。”周鐵根介紹,針對此類現象,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在探索中形成了打造數字化與智慧化預防系統、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加強涉案未成年人身心修復等典型經驗做法。通過修訂總結凝練這些實踐成果,借鑒外省成熟經驗,推動解決網絡不良信息散播、家庭教育不力、專門學校缺位等重點問題,將有助于健全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機制。
此外,經全面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已正式施行。該法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三個等級,完善了前置預防、分類教育矯治等規定。修訂省條例有助于配套銜接上位法,并為其在江蘇全面貫徹實施提供重要支撐。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總體看,修訂草案進一步細化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立足教育和保護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的相關內容。例如,要求強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明確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等未成年人學習場所全面實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并將預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納入學校年度考核內容。
針對網絡不良信息散播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修訂草案明確了三類情況和處置措施,細化完善了學校、父母、上網服務提供者等的責任。其中,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拒絕含有暴力、色情等內容的網絡不良信息和網絡游戲產品。在監控措施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為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的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安排專業人員、招募志愿者,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校園霸凌問題備受全社會關注,修訂草案以較大篇幅進行了規制。根據不同主體與階段,相關條款整合校園欺凌與暴力具體防治措施、健全機制,以防范、減輕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
具體來說,教育、公安部門應當與學校建立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早期預警、事中處置及事后干預機制,及時處理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前者應當把預防工作納入平安文明校園建設內容,會同公安機關建設校園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開展預測預警;后者應當加強對校園及其周邊地區的巡邏防控,對學生欺凌和暴力可能構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及時依法處理。修訂草案還建議,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備專門的校園警力。學校應當開展預防專題教育培訓,發現后應當及時制止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并向教育、公安部門報告;事件妥善處置后,應當持續對當事學生追蹤觀察和輔導教育。
此次修訂新增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條款,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周鐵根表示,此舉旨在減少、消除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范圍擬擴大
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如何進行管教,此次修訂作了更細要求。草案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要共同進行教育、疏導和幫助,如確實無力管教或管教無效,可以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由教育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為此,修訂草案建立健全了我省的專門教育、專門學校制度體系,結合全省專門學校建設現狀以及專門學校具體要求,明確學校建設及相關職能,重點對專門教育條件、內容、機制、保障等作出具體規定。
為強化“特殊預防”,此次修訂根據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中、刑事執行時、刑事執行完畢后的預防重新犯罪工作相關規定。此前,省條例要求法檢兩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法律規定,防止不當泄露。未來,未成年人接受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也需封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行監護職責不力,放任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修訂草案要求,辦理相關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學校等不履行相應職責的法律責任也在修訂中得到了強化。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陳月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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