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強奸案”男子被判3年屬于輕罰?細節流出,網友評論一邊倒
近日,一則“訂婚強奸案”由于審判結果出爐,再次登上熱搜,引發了網友的激烈討論,還引起了公眾對于婚姻與性別的焦慮升級?
12月25日上午,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強奸案。“訂婚強奸案”一審宣判,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對于這一宣判結果,在網上引起了網友的激烈討論,還因此案件引出了一條名梗“請先生赴死”。
..................…網傳案件回顧.................
據網傳輿論版本表示:2023年1月30日,山西大同的27歲小伙席某某與24歲女子經媒人介紹認識,雙方都很滿意,于是,就在2023年5月1日這天舉行了訂婚宴。男方給了女方一半的彩禮10萬元和一枚7.2克金戒指,另一半彩禮在迎娶當天付。并且,承諾結婚一年后在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同年5月2日,女方舉辦回門宴。當天下午,兩人就在婚房發生了性關系。事后女方母親就打電話給席某某,引導席某某承認強暴她女兒的事實,并進行了電話錄音保存。5月4日,女方報案,當日席某某母親當著民警的面寫下了保證書,承諾同意在房本上寫上女方名字。5月5日,席某某因涉嫌強奸被民警帶走立案。
據網傳輿論版本來看,女方當天不報警,而是選擇在幾天后報警,女方是否存在“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
席某某母親表示:判決下來后,兒子不服,當庭提出上訴,至今仍然關押在看守所,在里面待了將近八個月。事后她曾多次打電話給女方,希望女方能出具一張諒解書,但是女方不同意,給出的證據就是手臂上有一點淤青。
來源網絡視頻截圖侵刪
9月18日,法院要被告人母親去女方家談和解,被告人母親表示不必要談和解,兒子沒有強奸她。
男方親屬表明:他們雙方是自愿的,女方身上沒有傷。
人物圖片為資料畫面與案件無關侵刪
這一版本在網上引起了巨大的輿論反響,由此引發“女方騙婚”“雙方為同居關系”“女方有婚姻史”“被害人給介紹所3萬介紹費”等一系列說法。
.........................真實版本……………….
但據法院審查理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某婚姻介紹所介紹認識。5月1日,雙方舉行訂婚宴。5月2日,女方按照習俗舉行回門宴,當天下午,在陽高縣某小區的一房間內,被告人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被害人于當天晚上打電話進行報警。經過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5月5日,被告人席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強奸罪,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事實證明,被害人就是當晚報警,并非網傳幾天后才報警,也并非網傳的目的不純。
被害人母親表示:女兒回來后一直哭,身上也有大塊淤青。女兒對于婚前性行為不贊同,說結婚后在同房,可席某某不顧女兒反抗,強行與女兒發生關系。事后女兒情緒激動,還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期間女兒逃出房間,通過步梯到13樓求救,被追過來的席某某拖拽回房間。還搶走了女兒手機,直到回家途中她給女兒打電話,席某某才將手機還給女兒。
被害人選擇事發后即時報警,表明了她對當時發生的性關系的主觀意愿。要是幾天后報警,再疊加上網傳的女方要求房產證寫名字等,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女方“目的沒達到”,“以報案要挾目的不純”。
圖片為資料畫面與案件無關侵刪
經過偵查人員對被害人身體檢查,發現被害人左右大臂以及手腕均有淤青。隨后,偵查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察,發現臥室的窗簾被拉掉下來,客廳的窗簾有被燒過的痕跡。偵查人員調取小區的監控錄像,該錄像顯示,被害人逃出14樓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樓后,后被被告人席某某強行拖拽回14樓房內。
來源大風新聞侵刪
經過偵查人員對被害人的詢問,被害人和席某某在談戀愛期間就有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此事在被害人母親那里得到過證實。
……………………法院回應………………
法院認為,雙方雖然是戀愛關系,也已經通過民俗訂了婚,但是雙方并沒有登記結婚,而且席某某違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了強奸罪。
法院公布的審判長回答記者表示:證實訂婚當天男方交付女方部分彩禮,以及男方家當面表示承諾,婚后一年在房產證上寫上被害人的名字等。
但網傳“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勒索”“發生關系后第四天才報警”“雙方為同居關系”“女方有過婚姻史”等,均為不實造謠。為此,法院還在通報中進行了專門辟謠,同時借此呼吁大家“尊重個人隱私,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所以事實并非網絡所傳的那樣,女方在戀愛期間也有明確表示,自己并不想婚前性行為,可是被告人席某某卻違背了她的意愿,強行與她發生關系。我想擱誰那誰都會很氣憤,不用說被害人了。
而且,經過法院查明:事發后,被害人的親屬,為了促進兩家的婚姻,還積極的與被告人親屬聯系,希望兩人能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還表示,如果被告人經濟困難,余下的那部分彩禮可以以后再給,但是雙方協商未果。
事后,雖然雙方有經過協商,但法院認為,這情節并不影響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了強奸罪。
…………………網友熱評…………………
“本來不想結婚,看了這更加堅定了不結婚的想法”。
“十萬一次,是不是貴了點?”
“男的都被判了3年,彩禮是不是該退還男方家?”
還有人認為,女方已經和男方訂了婚,也收了禮簽訂了協議,就是同意了這事。對于這一說法有些過激了,雖然雙方確實是戀愛關系,可事后女方選擇報警,只能說明雙方感情基礎還不夠層次。感情濃烈時,自然是水到渠成,可被告人卻有些火急火燎了。
有網友表示:訂婚宴男子肯定喝了不少酒,再加上女子愿意跟他獨處去房間,就表明有那層意思。可不管什么原因,席某某確實違背了被害人意愿,事后他也承認,愿意承擔“責任”。
事實如何?目前,男女雙方各執一詞,男方對于判決也是不服,已經提出上訴,二審會給出公正的答案。
所以告誡男性同胞,性行為一定要征求女性的意愿,不然很容易就構成了犯罪。
聲明:本文只是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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