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延西高速“10·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致8死21傷,調查報告公布
來源:陜西省應急管理廳
10月31日傍晚,陜西省應急管理廳官網公布《延安延西高速“10·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10月1日14時05分,延西高速延安市甘泉段66KM+200M處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當場死亡、21人受傷,大客車及高速公路道路設施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1005萬元。
事故發生后,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孫春蘭、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公安部部長王小洪,時任省委書記劉國中、省長趙一德,常務副省長王曉、省委常委劉強等分別作出批示,要求組織力量救治傷員,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全面開展隱患排查,嚴肅追責問責,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確保安全生產,有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10月4日,延安市人民政府成立延西高速甘泉“10·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深度調查工作。10月15日,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總工會、延安市政府配合,成立了延安市“10·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紀委監委參加,對該起事故提級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分析了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經調查認定,延安延西高速“10·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及駕駛人、乘車人員情況
1.事故車輛情況
陜KA8803號事故車輛為藍/白色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大客車),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車輛識別代碼為LZYTBTDFXE1013822,發動機號為G3LYAE00018,車輛型號為ZK6110HN01Y,核載37人(實載33人),所有人為榆林市長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清澗分公司。該車出廠日期為2014年4月29日,初次登記日期為2014年5月21日,檢驗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22年5月3日取得了榆林市交通運輸局配發的道路運輸證(編號為陜交運管榆字610800014826,經營許可證號為612701000027,經營范圍為縣內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
該車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清澗營銷服務部投保,投保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終止日期至2023年7月27日24時;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終止日期至2023年6月8日24時。
2022年5月26日,該車在清澗縣福華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檢驗結果為合格。
經陜西長安大學機動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陜KA8803號車轉向系統、行車制動系統、輪胎技術狀況、座椅及安全帶技術狀況均正常。
經調查,該車系榆林市長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清澗分公司營運車輛,實際由白寶寶、師國強、高陽3人共同出資購買并承包經營。2019年5月4日,白寶寶與榆林市長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清澗分公司簽訂經營承包合同書(合字第17號),經營期限從2019年6月30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
2.駕駛人情況
大客車駕駛人惠彥斌,男,陜西省榆林市清澗縣人。1989年8月29日在陜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004年5月1日,駕駛證準駕車型換發為A1A2,有效期至2031年8月29日止。
2002年9月5日,惠彥斌在榆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初次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編號為6100867145),有效期6年。近3年經陜西省榆林市誠信考核合格。
3.乘車人員情況
經調查,事故發生時大客車共有乘客32人。
4.事故車輛行駛軌跡
(1)事發當日行駛軌跡。至事故發生時,大客車行車路線為西安市城北客運站→未央路→西銅一級公路→聶馮收費站→包茂高速→隆坊出口→隆坊鎮西環線→桐店線→延西高速阿黨收費站→延西高速富縣服務區→延西高速甘泉段。
(2)審批路線。2020年6月22日榆林市交通運輸局核發的大客車營運線路為清澗縣汽車站至西安市城北客運站,回程應由西安北客站出發,沿西銅一級公路、包茂高速公路、榆藍高速公路至清澗縣汽車站,不途經延西高速。
(3)變更行駛軌跡原因。經調查,10月1日12時05分許包茂高速公路K651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短暫擁堵。駕駛人惠彥斌得知包茂高速道路封閉、無法通行,自行決定改變原行駛路線,由包茂高速隆坊出口駛出高速,從延西高速公路阿黨收費站進入高速公路繼續前往清澗縣。
(4)其他情況。該車9月4日起至9月30日往返于清澗縣與西安市之間,每日發單程車一班,共發車27班,其中9月5日至9月22日行駛路線23次途經包茂高速,9月23日至30日行駛路線8次途經延西高速。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榆林市長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林長運公司),1998年3月13日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6108267836772873,法定代表人黃小波,住所為陜西省榆林市綏德縣龍灣商貿城E座,注冊資金壹億零伍佰壹拾陸萬元,營業期限至2038年4月8日。經營范圍為汽車租賃、普通貨物倉儲服務等。許可項目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榆林長運公司現有5家子公司、6家分公司(綏德分公司、榆陽分公司、清澗分公司、佳縣分公司、靖邊分公司、米脂分公司)。現有營運車輛447輛,線路204條。2019年5月5日陜西省交通運輸廳批準榆林長運公司清澗至西安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客運標志牌編號為市K0186),道路運輸證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1日。
2.榆林市長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清澗分公司(以下簡稱清澗分公司),2005年6月6日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6108307588275382,負責人為高陽,住所為陜西省榆林市清澗縣土地局家屬院樓一樓。經營范圍為客運、貨運、汽車維修。
清澗分公司現有職員及安全管理人員4名,駕駛員26人,各類班線客車26輛。下設辦公室、安技科、財務科、運營科。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10月1日14時5分,清澗分公司駕駛人惠彥斌駕駛陜KA8803號大客車(核載37人,實載33人)沿延西高速由南向北進入牛武隧道行駛在超車道上,行駛至66KM+200M處時,低頭翻看手機,大客車偏離原車道,惠彥斌開始修正方向,在距隧道出口25M處大客車向左側滑,駛出隧道后車體左側與道路左側波形護欄發生第一次碰撞,車輛向右側滑,車體左前角與右側波形護欄發生第二次碰撞,車體離地翻轉,左側著地后繼續旋轉滑行,車體尾部上端與左側波形護欄第三次碰撞后停止于一車道。
(四)事故現場及道路情況
1.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延西高速西安至延安方向66KM+300M處。事故第一接觸點位于延西高速66KM+277.7M處,第二接觸點位于延西高速66KM+213.2M處,第三接觸點(停止點)位于66KM+174.2M處(見圖1)。
圖1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采用直角坐標測量法測量,以66KM+200M公里樁號為基準點,以道路東側邊沿線為基準線。大客車頭北尾南左側翻于一車道內,右前、后輪分別距基準點、基準線(125.8M,7.1M)、(118.8M,9.2M)。道路東側護欄有2處長度為14M、8.6M的碰撞痕跡,起點分別距基準點86.8M、101.8M。由應急車道至一車道地面有2條橫向車身形成擦刮印,起點距基準點117M、116.5M,距基準線0.8M、1.4M,終點距基準點118M、118.5M,距基準線9.5M、9.2M。
2.道路情況
(1)道路建設及管養情況。延西高速公路(G6522)為包茂高速公路(G65)的平行線,其中黃陵—延安段高速公路于2006年9月30日建成通車,2010年12月通過竣工驗收,質量等級為優良。陜西交控集團西延分公司負責延西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工作。
(2)道路技術狀況。道路設計為雙向四車道,分車型限速,小客車限速100公里/小時,其他機動車(含大客車)限速80公里/小時。事故路段為單向兩車道(分為一車道、二車道、應急車道),由南向北下坡,隧道出口處為向左轉彎彎道(縱向坡度2.5%、橫向坡度2%、轉彎半徑520米),瀝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平整無障礙物,隧道內路面干燥、隧道外路面濕滑。隧道外左側路基處為雙波鋼板護欄,右側路基處為三波鋼板護欄,防護欄齊全有效。
(3)事發路段交通標志標線及設施情況。牛武隧道入口處有進入隧道提示牌1塊、爆閃提示燈1組、“限速80”及“禁止超車”禁令標志2塊,施劃有車道分隔白實線,隧道內有路燈照明。隧道出口外道路右側設置有“雨霧冰雪天氣減速慢行”提示牌1塊。隧道內設有1處由南向北的視頻監控器,隧道外設有1處由北向南的視頻監控器。
道路技術狀況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21人受傷,車輛及道路兩側波形護欄嚴重受損。
經測算,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1005萬元。
(六)其它情況
1.天氣情況
2022年10月1日13時至15時,延安市甘泉、富縣境內出現降水,降水以小雨為主,風力1—2級,風向以偏南風為主。甘泉站14時能見度為3455米,15時能見度為11403米。
2.現場視頻及動態監控系統調取情況
(1)陜KA8803號大客車裝有衛星定位裝置,于2014年5月29日接入陜西省重點營運車輛公共服務平臺,使用榆林長運北斗智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監控平臺,對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榆林長運北斗智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售后、保障設備與平臺正常運行工作,2019年在榆林市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備案。
(2)惠彥斌駕駛大客車從西安北客運站出站至事故發生時,共有吸煙行為5次,接打電話、使用手機12次,使用電話手表2次,事發前2分鐘內駕駛人惠彥斌仍在接打、查看手機。車內駕駛員面部動態分析監控攝像頭未有效運行。
(3)10月1日10時50分起至13時36分,陜KA8803號大客車有超速預警記錄45次,車速范圍96-101KM/H。平臺相關數據于14時03分后缺失。其中,13時44分榆林長運公司后臺處置該車超速告警1次,最高車速101KM/H,平均車速101KM/H;清澗分公司后臺發送嚴重告警處置1次。事故發生前,大客車車速為86KM/H。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信息報送
10月1日14時12分,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分別向市政府、市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事故情況;10月1日14時17分,延安市應急管理局向省應急管理廳電話報告事故情況,17時06分書面報告事故情況;10月2日09時13分,延安市應急管理局向省應急管理廳書面續報事故情況;10月3日10時48分,延安市應急管理局向省應急管理廳書面終報事故情況。
省應急廳于10月1日16時56分向應急部指揮中心首報了信息。10月1日19時53分向應急部指揮中心報送事故續報一;10月2日10時45分向應急部報送事故續報二;10月4日15時38分向應急部報送事故續報三;10月5日10時30分向應急部報送事故續報四;10月6日18時15分向應急部報送事故續報五。
此次事故報告及時、客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延安市公安交警、消防及120等部門迅速趕到現場開展救援工作,15時55分,車內被困人員全部被救出。18時30分,現場車輛及人員清理完畢,道路恢復通行。當日,120指揮中心共計派出4個救護站9輛急救車。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延安、榆林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抽調工作人員,針對每名死者成立一對一工作專班,開展維穩、安撫及善后調解工作。善后處理穩妥有序,家屬情緒穩定,未引起不良社會輿情。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此次事故應急救援處置科學、有序,未發生次生災害;事故報告及時、客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整體輿情平穩,未引發群體性社會事件,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駕駛人惠彥斌安全意識薄弱,私自改變規定的行駛路線,駕駛大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雨天未按規定降低行駛速度,且在車輛行駛中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發現危險情況后采取措施不當,導致所駕駛車輛發生側滑后與道路護欄發生碰撞并側翻。
經調查、鑒定,排除了駕駛人惠彥斌疲勞駕駛、酒駕、毒駕等因素。
(二)間接原因分析
1.清澗分公司
清澗分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作為陜KA8803號大客車具體管理公司,對所屬營運客車依照審批的站點、線路經營等相關日常經營行為管理缺失,對承包經營車輛只收費、不管理,“以包代管”;未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營運客車動態監控相關工作職責,未按規定對駕駛員駕駛過程中接打電話、抽煙、不系安全帶、變更線路、駕駛員蓄意遮擋或扭轉監控駕駛員位置攝像鏡頭等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對動態監控平臺發現的客運車輛多次超速報警信息未及時按規定糾正,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陜KA8803,2021年超速報警225次;2022年2-9月超速預警1630次,超速報警30次,提供處理單據8份);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章制度,企業相關管理臺賬造假;企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員配備、駕駛員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治理、動態監控等日常安全管理關鍵環節嚴重缺失。
2.榆林長運公司
榆林長運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單位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對所屬清澗分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監督不力,只收管理費不管理,對所屬營運客車線路經營、安全教育、隱患排查等行為監管缺失;未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營運客車動態監控相關工作職責,監控人員配備不足(集團公司無專門監控人員,與其公司所在地下屬綏德分公司共用監控人員),未實時監控駕駛員駕駛過程中接打電話、抽煙、不系安全帶、駕駛員蓄意遮擋或扭轉監控駕駛員位置攝像鏡頭等行為,對動態監控平臺發現的客運車輛多次超速報警信息未及時按規定糾正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公司監控人員的培訓考核流于形式,對分公司監控人員的上崗情況(24小時在崗)疏于監督管理。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清澗縣交通運輸局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
履行客運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一是清澗縣交通運輸局未按規定監督和指導下屬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依法履行對道路客運企業的監管職責,對清澗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監管客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流于形式、超越權限審驗換發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不按規定履職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等問題失察。二是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未嚴格落實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監管客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流于形式,對榆林長運公司清澗分公司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員及專職監控人員配備、駕駛員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治理等日常安全管理關鍵環節嚴重缺失問題檢查和督促整改不力,對企業經營車輛“以包代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問題失察;三是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未按有關規定對客運企業動態監控工作進行監督考核,對清澗分公司未按規定糾正并查處動態監控發現的大量車輛超速行駛、駕駛過程中接打電話、抽煙、不系安全帶以及車輛違規變更通行線路等問題,對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審核發放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超越權限審驗換發陜KA8803車輛《道路運輸證》。
(二)清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履行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1],未按規定開展客運企業交通安全監督檢查,日常檢查流于形式,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工作,未及時查處榆林長運公司清澗分公司車輛多次超速違法行為并督促企業整改,未按上級文件要求檢查企業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落實情況。
(三)清澗縣人民政府
履行交通客運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職責不夠,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道路運輸安全工作的領導,未有效督促指導清澗縣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
(四)綏德縣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
履行客運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作為榆林長運公司的屬地管理單位,對轄區內榆林長運公司監管缺失,對榆林長運公司與分公司長期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督促整改不力;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責令榆林長運公司及分公司限期改正營運客車動態監控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
(五)綏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履行交通安全日常監管職責不到位[2],作為榆林長運公司的屬地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開展客運企業交通安全監督檢查,日常檢查流于形式,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工作,未及時查處榆林長運公司車輛多次超速違法行為并督促企業整改,未按上級文件要求檢查企業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落實情況。
(六)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大隊
履行交通安全日常管理職責不到位,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針對性不強,對通行延西高速的過往車輛路面管控不力;未及時更新測速設備,未有效查處轄區違法超速、駕駛員和乘客不系安全帶等違法行為;未合理安排國慶及黨的二十大重點時段的道路交通安保勤務,事發當日未科學合理安排路面巡邏,重點路面巡視不到位。
(七)榆林市交通運輸局
對下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及監測分析運行情況等方面工作指導不夠,對職責范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不力。
(八)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對高速公路管理大隊監督指導不到位,對高速公路管理大隊國慶及黨的二十大重點時段的道路交通安保勤務、事發當日路面巡邏、重點路面巡視等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8人)
1.惠彥斌,男,系陜KA8803號事故車輛駕駛員。其安全意識淡薄,未按照客運車輛駕駛員的相關要求規范駕駛,私自改變規定的行駛路線,蓄意遮擋和扭轉駕駛員位置監控攝像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違法超速行駛、雨天未按規定降低行駛速度,且在車輛行駛中存在不系安全帶、頻繁接打手持電話、抽煙等行為,涉嫌妨礙安全駕駛,發現危險情況后采取措施不當,導致所駕駛車輛發生側滑后與道路護欄發生碰撞并側翻,造成嚴重后果,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3]。建議依法吊銷駕駛人惠彥斌的駕駛證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高陽,男,系清澗分公司經理、安全員。其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企業安全管理混亂,未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和崗位需求配置數量相應、資質相符的工作人員(專職安全員、專職監控員);未按規定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授意監控人員盡量減少對駕駛員的實時視頻抽查頻次(因視頻抽查產生額外流量費用),致使事故車輛駕駛員在客運車輛駕駛中不系安全帶、抽煙、頻繁接打電話、蓄意扭轉駕駛員位置攝像頭、超速等行為長期脫離公司動態監管視線,客運駕駛重大風險隱患長期得不到治理;隱患排查與治理流于紙面,對本公司客車駕駛員長期違規違章駕駛行為未及時制止且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呼保軍,男,清澗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員[4]、監控員。其作為清澗分公司兼職安全員、監控員、公司各類文件資料制作整理人員(清澗縣陽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同其他工作人員就分公司各項文件資料大量造假,在線動態監控工作未按規定和公司制度規范執行,對駕駛員長期違規(超速、不系安全帶等問題)未提出有效措施與建議,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白建紅,女,清澗分公司監控員[5](兼職,10月1日事故發生當日值班監控員)。其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基本內容掌握不清,事發當日清澗分公司動態當班監控員(2021年10月參加長運集團監控員培訓班,取得《監控員證》),對事故車輛運行過程中的多次違法違規行為監控不力,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師國強,男,清澗分公司西安至清澗段車輛實際投資人[6]。其作為陜KA8803號大客車實際產權主要股東,車輛實際運營管理者,雇傭駕駛員惠彥斌主要駕駛該輛車。負責承擔惠彥斌違規違章駕駛產生的各項處罰費用,長期縱容駕駛員違規違章駕駛,構成重大風險隱患,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白寶寶,男,其作為陜KA8803號大客車實際產權股東之一,清澗分公司車輛承包合同簽定人,對此次事故負有法律連帶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李光東,男,中共黨員,2019年擔任榆林長運公司副總經理[7]、自2021年11月開始主持全面工作。未按職責完善集團公司安全責任體系;未依法組織實施并落實集團相關安全生產工作;對集團及下屬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亂、營運車輛管理缺失、駕駛員長期違法違規駕駛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整改不力,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李巧榮,女,中共黨員,榆林長運公司分管安全副總兼安技部部長[8]。其協助李光東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按照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要求,未對清澗分公司長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缺失、資料造假、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無專職監控人員等問題的整改進行監督落實;未對清澗分公司駕駛員的處罰與警示教育進行監督核實,對清澗分公司陜KA8803號大客車駕駛人惠彥斌長期違法違規駕駛隱患,經對其多次處罰和警示教育無果后,未及時上報公安和交通部門并按規定采取解聘措施;未就榆林長運公司和綏德分公司共用監控人員違反規定一事向企業負責人提出整改建議,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管理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事故企業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1人)
1.黃小波,男,中共黨員,榆林長運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法人代表[9]。其身為榆林長運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2021年11月對公司重要人事調整變更時,未依法健全并落實集團公司全員安全責任體系;未依法組織、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集團公司和各分、子公司長期違規“以包代管”、動態監控管理缺失等突出隱患未及時組織實施整改并落實,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榆林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產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三)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13人)
1.閆毅,男,中共黨員,清澗縣農村公路養護站工作人員(原清澗縣運管所副所長,2020年單位改制以后編制被劃分至清澗縣農村公路養護站,被安排至清澗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協助客運管理工作),目前無職務。其協助執法大隊負責客運監管工作,在日常檢查中,未按照年度質量信譽考核要求嚴格履行對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監督考核;對事發企業存在的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動態監控人員配備不足,監控不到位,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等問題監管不力且未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履職期間超越權限審驗換發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含陜KA8803車輛)。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清澗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高東衛,男,中共黨員,清澗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交通執法大隊大隊長。其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開展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榆林長運公司清澗分公司存在的承包車輛“以包代管”及企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員配備、駕駛員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治理、動態監控等日常安全管理關鍵環節缺失問題失察;對清澗分公司動態監控無專職監控員、無專職安全員未按規定及時處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清澗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3.韓世權,男,中共黨員,清澗縣交通運輸局局長。其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開展交通運輸領域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下屬部門未發現榆林長運公司清澗分公司存在的承包經營車輛“以包代管”等問題失察;對下屬部門發現清澗分公司動態監控無專職監控員、無專職安全員并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清澗縣紀委監委給予其誡勉談話。
4.楊海軍,男,中共黨員,清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分管交管辦、違法處理室、城區中隊、技術保障中隊。其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分管的工作業務不熟練、情況不掌握,未按規定督促本地區客運企業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對交管辦未按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開展運輸企業安全監管檢查、源頭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規定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清澗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5.白紅兵,男,中共黨員,清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中隊長,2020年12月至2022年9月任清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管辦主任。其未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和上級文件要求,未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組織交管辦開展運輸企業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不嚴不實、流于形式,未按規定有效履行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執法查處職責,對榆林長運公司清澗分公司監督檢查時,未依法對該公司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進行查處。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清澗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6.李剛,男,中共黨員,清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管辦主任,2015年至2022年9月任清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管辦副主任。其未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和上級文件要求,未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開展運輸企業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相關工作不嚴不實、流于形式,對榆林長運公司清澗分公司監督檢查時,未依法對該公司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進行查處。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清澗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7.李小進,男,中共黨員,綏德縣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主任。其未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政策和上級文件要求,對本部門未有效履行轄區內客運企業日常安全監管工作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榆林長運公司和綏德分公司共用監控人員的違規行為,未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責令企業整改并移交綏德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對上述問題負有一定領導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綏德縣紀委監委給予其誡勉談話。
8.劉虹,女,群眾,綏德縣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副主任。其未依法依規對轄區內榆林長運公司開展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對榆林長運公司和綏德分公司共用監控人員的違規行為,未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責令企業整改并移交綏德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綏德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9.張皓軒,男,中共黨員,綏德縣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駐站主任。其未依法依規對轄區榆林長運公司開展日常安全監管工作;對榆林長運公司和綏德分公司共用監控人員的違規行為,未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責令企業整改并移交綏德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綏德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0.高希,男,中共黨員,綏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支部委員,原車管所所長。其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規定對企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依法查處。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責成綏德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1.賀小明,男,中共黨員,自2022年5月始任清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交通運輸工作。其對轄區客運監管體系不健全可能存在的風險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未有效督促指導清澗縣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由榆林市紀委監委給予其批評教育。
12.耿峰,男,中共黨員,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大隊甘泉中隊負責人。其對甘泉中隊未按要求加強國慶及二十大重大安保時段的路面巡邏管控力度、勤務安排不合理、巡邏警力配備不足、路面管控力量薄弱、未能及時發現查處事發路段營運客車交通違法行為等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由延安市紀委監委責成延安市公安局派駐紀檢組給予其誡勉談話。
13.李軍,男,中共黨員,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大隊大隊長。其未按規定及時更換無法正常使用的測速設備,也未采取臨時性措施(甘泉中隊負責路段內2套測速設備因無法維護,2017年至今未及時更新);疏于內部管理,對各級干部工作落實情況督促檢查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由延安市紀委監委給予其批評教育。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榆林長運公司及清澗分公司:榆林長運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所屬清澗分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監督不力。清澗分公司作為陜KA8803號大客車具體管理公司,企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員配備、駕駛員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治理、動態監控等日常安全管理關鍵環節嚴重缺失,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榆林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責令榆林長運公司及清澗分公司停業整頓3個月,客運企業一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相應許可;建議由榆林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10]的規定,依法給予榆林長運公司行政處罰。
榆林長運公司主要負責人黃小波予以罰款,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中,經司法機關審理免于刑罰的,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五)其它處理建議
責令清澗縣人民政府、綏德縣人民政府、榆林市交通運輸局向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榆林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清澗縣、綏德縣人民政府及榆林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同志予以約談;責令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向延安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檢查,責成延安市公安局主要負責同志對延安市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大隊主要負責同志予以約談。同時,要求清澗縣人民政府召開政府辦公會,專題分析“10·1”較大交通事故,研究部署安全生產整改提升工作,市紀委監委派員指導會議,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拿出具體舉措,在交通領域開展全面排查整改,有效防范和堅決杜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多形式、全方位廣泛開展“知危險、會避險”專項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加強營運車輛駕駛人“三超一疲勞”、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不系安全帶等典型案例和危害后果的宣傳教育,督促駕駛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保持安全自覺、文明規范行車;增強群眾交通安全意識,自覺做到不乘坐超載、非法載客等車輛,特別是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危害性,提示廣大駕乘人員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高交通參與者的安全責任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營造“人人關注交通安全、人人重視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推動交通參與者自覺養成文明交通行為習慣。
(二)強化問題整改,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榆林長運公司及其清澗分公司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問題整改,全面加強安全管理。一是要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配齊配強專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人員,嚴格落實專職人員實時監控、實時管理制度,通過技術手段嚴格監督駕駛人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堅決杜絕超速駕駛、分心駕駛和客運車輛不按核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要加強駕駛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管理,建立完善安全培訓、考核制度,改進安全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增強從業人員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三)強化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警和道路運輸管理等執法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務部文旅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深入推進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協同監管的通知》,針對性加大班線客運執法檢查頻次,嚴厲查處違法運輸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各部門要在執法監督中嚴格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積極用好“兩客一危”動態運行軌跡信息,督促企業嚴格履行主體責任,進一步提升路面執法管控實效,切實規范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秩序。
(四)強化監管指導,大力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榆林市交通運輸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著力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督促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標準;積極推動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加大對道路運輸企業日常監督指導力度,督促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管理,將企業動態監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安全評估的重要內容,切實增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協同交通運輸部門共同做好營運客車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清零”工作,嚴查營運客車超速、超員、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以嚴查嚴處倒逼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5]《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10]《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夏普20818L代碼F2(如何解決故障)05-05
-
美的電磁爐eb什么故障(標題:美的電磁爐EB故障解決方案:診斷與修復步驟陳述
2024-08-25
-
AERMEC空調維修服務部(如何利用AERMEC空調維修服務部解決空調問題?)
2024-08-25
-
Hidros空調廠家保養加氟(如何正確進行Hidros空調廠家的保養和加氟服務?)
2024-08-25
-
CITEC空調廠家售后網點(如何找到CITEC空調廠家的官方售后維修服務網點?)
2024-08-25
-
有圖像無伴音故障部件(解決有圖像無伴音故障的部件問題:一步步排查與修復
202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