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懷遠燃氣灶維修(蚌埠懷遠燃氣灶維修部)
前沿拓展:
張華法官評案記
[編者按] 2020年8月,中國法學會主管的《民主與法制周刊》第31期刊登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張華法官的《一位老法官眼中的判決魅力》,這是聞名遐邇的民主與法制雜志第一次為一位名不經傳的資深法官量身定做的評案專題。作者推出一篇號外,文后有證據評說。這種形式以后還會繼續——
案例八
浦江上的罪惡
——上世紀末發生在黃浦江上的劫殺案
一、長江口的浮尸
長江口自古以來是個要塞,這兒有崇明、橫沙、長興三島,是沖積而成,就如一條含珠的蛟龍,上海的黃浦江水匯入這兒,一并入東海。黃浦江源出太湖水系,上承淀山湖。上海人是喝著這江水長大的,對這黃浦江有著至深至愛的情感,……就在川流奔騰的黃浦江上,人們哪知20余年之前發生過一起驚天的血案——
1997年10月29日,上海水上公安局刑偵支隊接到上海吳淞港監報案:當日上午10點27分,在長江瀏河段第41號航標燈下游發現一條無人駕駛的鐵殼駁船,該船生活艙內有大量血跡,棄船已被拖至寶山港監碼頭,要求勘查。
警情就是命令。……
刑偵人員迅即趕赴碼頭,那條駁船已停靠著,那是一條有著四臺發動機的駁船,黃浦江上常見的,來來往往從輪船上駁運貨物,通過長江或京杭大運河運往各處。這條駁船體表無船名等標識,貨物艙內載有進口魚粉。……生活艙內有著慘烈的一幕,空氣中也彌漫著血腥味:
扶梯上有塊狀血跡;煤氣灶臺上的白布留有噴射狀血跡,灶臺下的一只藍色螺旋槳葉上染有血跡,灶臺右邊艙板上留有未凝結的血跡;打開艙板,沿艙墻根處的兩張圓形白鐵皮上有“川”形流淌的血跡;床前一只女式白色拖鞋鞋面上有血跡,鞋底前掌部也有血跡;一枚斷裂的棕黃色發卡散落在鞋兩邊;床的右側一米處有一只破碎空酒瓶,……現場情狀難以一一描述,船艙地板上有清洗的痕跡。警方提取血樣。
在生活艙內發現一只黑色人造革包,包內有“淮北掛0491”航行簿以及王玉柱、王忠亮等人的證件。警方找到王忠亮,從王這兒得知,該船系其父親王玉柱駕駛,船上還有母親浦興梅及妹妹王忠燕,現均失蹤,王自己也在四處尋找。警方很快查實,船上裝的魚粉是安徽省蚌埠市東方航運公司于1997年10月25日委托王玉柱承運,總重200噸,價值116萬元。經清點,短缺57.2噸,價值33萬元。船主一家四口從老家出來,船到無錫,王忠亮一人上岸辦事,逃過一劫。有了時間點,一定是發生在25日之后的幾天,失蹤人員和魚粉的去路成為關鍵。
……。
二、船主一家差點絕戶
針對失蹤人員,上海水上公安局向周邊發出了緊急協查。
1997年11月10日,漁民在長江瀏河段發現了一男一女兩具尸體,其中,先浮起的男尸已有當地群眾作無名尸體入土。后女尸浮起,江蘇警方已接到上海方面的協查,經比對上述兩具尸體特征與協查相符,遂即通知上海。
上海警方即帶王忠亮到江蘇太倉辨認,王確認系其父母王玉柱、浦興梅,一枚斷裂的發卡系其妹妹王忠燕的。
同時,上海警方對現場提取的血樣及死者血型種屬比對,發現白鐵皮等處檢出B型人血痕與王玉柱的一致;從螺旋槳等處檢出的AB人血痕與浦興梅的一致,還從生活艙中部艙板橫樑上及底艙內的鐵桶上檢出第三種A型人血痕,從而反映現場有三個人的血跡,結合王忠亮陳述的其在無錫離開該船時,妹妹王忠燕與父母同時在船上的情況,警方認為王忠燕亦有可能同時被害。
王玉柱、浦興梅的尸體,經檢驗,發現頭部均有多處頭皮裂創、顱骨呈粉碎性骨折,系被金屬類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根據上述尸檢情況,警方確定為他殺,警方即將該案列為特大殺人搶劫案立案偵查,先從船上短缺的魚粉著手,在江浙兩地集散地布控,果然,在浙江嘉善發現上述魚粉的影子,并獲知主要銷贓人謝全明。1997年12月3日,警方在知情人指點下,在謝家抓獲了收贓的謝全明等人,同時,從其下家那兒收繳少量魚粉。
三、是銷贓,還是殺人越貨
警方從謝全明處獲知:同年10月27日,其通過安徽懷遠籍尤家懷介紹,在上海黃浦江楊浦大橋附近,以每包200元價格收得57.2噸魚粉,一共1060包,價值人民幣33萬元。謝稱當時船上除尤家懷外,還有一30多歲青年人及一20歲左右小青年。
疑犯漸漸地顯露出水面,……第二天,警方在謝全明的協助及指認下,在上海魯班路輪渡站附近抓獲尤家懷,并依法刑事拘留。經查,尤家懷是殺人越貨的重大嫌疑人,可奸詐無度的尤家懷失口否認直接動手殺人,僅承認銷售魚粉的事,講到當時在一起的有楊禮,還有個近20歲小青年,……案件走進了死胡同。
警方在查證時發現楊禮也是安徽懷遠縣人,遂派偵查人員趕赴安徽懷遠縣,楊禮此時已外逃。在排摸線索時,警方發現與楊禮關系密切的男青年“小寶”,大名“陸萬起”,其1997年10月曾與楊禮一同至上海,現也不在家。陸隨即被納入偵查視線,警方將陸的照片與其他人的照片混在一起交尤家懷和收贓人辨認,尤確認與楊在一起的小青年就是陸萬起。
1998年7月10日,警方經布控并根據線索,在安徽馬鞍山市將陸萬起抓獲歸案。陸到案后供述了1997年10月27日這天晚上,與尤家懷、楊禮在上海上港二區碼頭,并竄入停泊著的“淮北掛0491”駁船,采用砸、掐等手法殺死船上王玉柱、浦興梅、王忠燕三人,劫走整船魚粉,并由尤家懷聯系,于當晚將其中的57.2噸銷售給嘉興人謝全明等人,后其與楊禮將船駛向長江瀏河段棄船而逃。
陸萬起關于銷贓的供述得到證人謝全明陳述的印證,陸的到案,打破了尤家懷的幻想。尤還算識趣,同年7月17日,警方再次對其訊問時,亦供認殺人越貨之事,在警方訊問他以前為啥沒交代時稱:“主要是人命案,怕交代了要掉腦袋的;還有楊禮等可能還沒被抓住,現在我被抓一段時間了,可能你們警方也掌握了全部事實,這事情早晚都得交代,……”
但尤家懷奸詐得了得,他吞吞吐吐地說了一些,但否認自己直接動手行兇。警方同時追捕在逃的楊禮。
四、劫匪歹毒
尤家懷、楊禮、陸萬起都是安徽懷遠人,且是同鄉。1989年,尤開始獨立駕船運輸貨物。從外輪上卸下的貨物都要靠駁船通過京杭運河這條黃金水道運往各地。1995年尤家懷就因盜竊承運物資被上海水上公安局收容審查一個月。
1997年下半年,楊禮、陸萬起從安徽來滬打工,同年10月20日至27日這段時間,由楊禮以身份證登記,兩人住在上海浦東大鴻運旅館。其間,因楊、陸兩人沒錢,楊提出搶船,說在上海沒錢是難以生存的,陸猶豫。楊說你不干也走不了,后來陸同意了。楊禮打電話給尤家懷,約定在上港八區碼頭附近碰面,三人在該處共謀搶劫。尤向楊、陸兩人提議:你們去看船,主要是看裝船的魚粉,有的話就搶,晚上就有錢了,還稱搶船比搶車容易多了,亦穩當。
楊、陸兩人在上港八區碼頭,見沒有可下手的機會,又至上港二區碼頭,見一艘裝有魚粉的駁船停靠著,用油布蓋著的魚粉已高出貨艙。楊、陸兩人欣喜若狂。
10月27日這天中午,楊禮再次打拷機給尤家懷。尤很快至上港二區,楊、陸已在門口等,三人進入碼頭,共謀搶船劫財。之前,楊禮已買好榔頭放在黑包里,由陸攜帶著。
黃浦江上來往的駁船
五、光天化日之下
尤、楊、陸三人上船。尤佯裝與船主妻子閑聊:
“大嬸,這船打哪兒來呀,裝的啥貨物?”
“淮北的,……魚粉,有200噸呢!”船主妻子應答道,聽是鄉音,故亦熱情。
“往哪兒駁運?”尤繼續撘訕。
“南京!……”
“裝這么貴重的貨物,不派保鏢嗎?”
“就一家四口,兒子在無錫有事,上岸了。”
……
三人借口討水喝而進入該駁船生活艙,船的內船室17歲的船主女兒王忠燕在打毛線。三人決意行劫,回到船頭分工:陸對付王忠燕并將其殺死;楊殺死船主之妻浦興梅;尤殺死船主王玉柱。此時,船主王玉柱買回一只螺旋槳至碼頭上船,剛好發現船機油沒有了去了,又上岸裝機油,以為尤三人是老鄉,也就沒在意。
楊見此情形,就說:“這是個機會,等船主回來,兩女的已可解決(殺死)!”
此時,浦興梅在船艙口面對黃浦江面洗衣服,楊、陸兩人進入該船生活艙,尤在艙口吸煙并望風,注意老頭動向。約過五分鐘,楊示意動手,陸用右手臂從女孩王忠燕背后挾住其頭頸,王女反抗,尤上前幫忙,抓住其頭發,一起將女孩推入生活底艙,并按倒在地,陸左膝蓋頂住王女的腹部,手臂卡住其頸部,楊亦將浦興梅強行拖入生活底艙,雙手緊扼其頸部,雙腳踩。陸、楊兩人用榔頭砸母女頭部。
就在此刻,尤家懷發現船主王玉柱回來,遂喊叫以通知陸、楊引起注意,并將船主引至生活底艙,在王玉柱向底艙內張望時,尤家懷一把將其推入,楊、陸又將王按住不讓其起來,尤用船主剛買回來的螺旋槳猛砸其頭部,又用船上的鐵錘繼續猛砸,直至……陸按住母女胸部,楊接過鐵錘猛砸母女倆頭部,三人均當場死亡。
而后,尤家懷用船上拖把將生活艙血跡擦凈,血水混入波濤滾滾的黃浦江水,漸漸淡去!……楊、陸兩人將三具被害人遺體藏匿在底艙內,并用棉被蓋住,不讓他人發現。
要知道,這些罪惡勾當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黃浦江見證著這一切。
……
六、月黑風高 魅影迭現
當天下午3點許,尤家懷通知嘉善籍的謝全明至上港八區看魚粉并欲出售。謝按約而來,被尤帶至船上驗貨,并與尤談價,約定以每包200元出賣。隨后,謝用手機通知遠在黃浦江上游的同鄉陳廣強、謝全根、沈新偉、濮金木等五人,讓他們將船開至上港八區。
這天晚上9點許,陳廣強、沈新偉等人駕駛兩艘駁船至上述現場附近,而后與尤、楊、陸三人劫得的駁船一起駛至黃浦江水域楊浦大橋附近的上糧八庫一側江面卸貨,從當晚10點許至次日凌晨2、3點,共卸下57.2噸魚粉。謝當場支付5萬元定金,并約定余款三天內付清。而后,謝等人駕駛船只沿黃浦江逆流而上,回浙江嘉善將魚粉銷贓給周林華等人。
尤家懷、楊禮、陸萬起殺人后,尤先離開船,臨走對楊、陸說,要兩人駕船開離上海,將遺體用柴油機捆綁一起拋入黃浦江。次日中午,楊、陸兩人駕船駛離黃浦江吳淞口后,將三名被害人的遺體拖至生活艙,分別用船中綁扎魚粉的麻繩及1.6米空心鐵管、電瓶等重物綁在三具遺體身上,拋入長江中。同時,為掩人耳目,不被發現,楊禮用紅漆將駕駛室鐵板上的標識涂抹掉,并將船燈砸壞。而后,楊、陸乘上打魚的小船上岸的。楊將拋尸情況告訴了尤。
三天后,謝全明兄弟在上海約見尤家懷,將余款19萬元交給尤,其中3萬元系謝給予的好處,其余由尤與楊朋分,但尤怕帶回家被發現,故交予楊禮保管。
案發后,王忠燕的尸體一直打撈無著,除非潛入長江尋找……按常識尸體浮起,若沒被發現打撈,再下沉則入江底……。
七、訴訟一波三折……
在我從業經歷中,命案以間接證據定案的約占三分之二以上,這就考驗著司法人員的邏輯分析、思辯技巧。該案最初對尤家懷、陸萬起,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搶劫、殺人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訴訟中,尤家懷又翻供。經審理,判詞是這樣的:
被告人尤家懷、陸萬起伙同他人預謀,為劫財而共同故意殺死三人,并實際劫取價值人民幣33萬余元的財物,兩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為劫取財物而故意殺人,應以搶劫一罪處罰。尤家懷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辯解無作案時間一節,經查,尤家懷直接實施殺人搶劫,不僅有同案犯陸萬起的指證,還有尤本人到案后多次所作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證,且有其他相關的證據佐證。現有證據可證實尤發案時不但其人在船上,且直接實施殺人搶劫,社會危害極大,依法危害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鑒于陸萬起到案后主動供述殺人搶劫的犯罪事實,使得警方得以查清全案,可酌情從輕處罰。陸的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意見可予采納,但其提出陸系從犯的意見及提供的關于陸萬起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材料,與查證屬實的事實和證據不符,不予采信。
我是該案的主審法官兼審判長,2000年7月17日,依法作出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尤家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處陸萬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人民幣四萬元。
就在上述案件上訴、復(核準)期間,在逃的楊禮被警方抓獲。很快,偵查、起訴、審判,該案仍有我主審兼任審判長。有了前案基礎,對楊禮來說,根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理所當然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人民幣四萬元。判決后,楊禮亦上訴。
可是,2001年6月1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尤家懷、陸萬起搶劫案和楊禮搶劫案,分別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真的事實不清嗎?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書同樣的案號同日附隨的公函說明了本意:經……討論決定,被告人尤家懷、陸萬起搶劫一案和楊禮搶劫一案應并案處理。陸萬起伙同尤家懷、楊禮共同殺人、搶劫,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亦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現將本案發回你院,由你院在公訴機關將兩案并案起訴后重新審判。
雖然,陸萬起的罪行與尤家懷、楊禮同等嚴重,但陸到案后認罪態度對固定本案依據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況且,三人先后到案,在一審時沒有并案條件,故而,兩案發回并案處理,刑事訴訟理論上是值得商榷的。
最終,重審后,尤家懷、楊禮、陸萬起三人均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血債終于得到清償。
法官評案:
一、司法實務中,如何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除保留上述規定外,進一步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刑事訴訟法也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死刑案件證據規定》明確:“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證據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依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五)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上述規定均在審判之前,但其源出于訴訟與證據法學以及司法實踐中總結的有關間接證據審查與判斷的規則。如何將上述滅絕人性的殺人越貨案行為人繩之以法,本案就是除被告人的口供之外,以間接證據定案的實例,下面實證分析之:
(一)關于尤家懷等作案時間的證據。
收贓證人謝全明證實,1997年10月27日下午三四時許,其接到尤家懷電話到上港八區看魚粉,被尤帶至一艘滿載秘魯進口魚粉的船上,船約裝200噸左右。謝驗貨后,與尤談妥價格后,謝打電話聯系陳廣強、謝全根、沈新偉、濮金木等人將船先開到八區。證人陳廣強、謝全根等人印證了謝全明打電話讓陳等人開船到上港八區的事實。
證人肖某新(上海港務局港務公司理貨員)證實,1997年10月26日早上7時,先裝港駁船,后裝“淮北掛0491”。此時船上有三個人,一對老夫妻及一小姑娘,該姑娘長得比較胖,船上貨是當天下午1時左右裝完,該船沒有離開,只是靠在一邊。
陸萬起到案后于1998年7月10日供述,陸和楊禮從家鄉到上海打工,時間是1997年的陰歷8月19日,是估計的。第二天在浦東住的小旅館,以楊禮名義登記的,楊禮有身份證。后來身邊的錢用完,沒飯吃了,楊禮對陸稱,去搶船吧,否則就沒有錢。陸同意,楊禮就打電話給另一個叫“家懷”的人。家懷要陸與楊去一個碼頭見面。陸與楊禮在碼頭附近吃了一碗面,錢是家懷付的。后來陸與楊禮乘一站汽車到第二個碼頭,此時下午2、3點鐘。
警方根據陸萬起的這一供述找到證人顧某安(大鴻運旅館服務員),顧于1998年7月22日證詞證實,1997年10月20日,有兩個男子來住宿,其中一個有身份證,叫楊禮,男,32歲,安徽懷遠縣人,另一個沒身份證,住了一個星期,住到10月27日。旅館按制度登記到27日中午12時。
同時,大鴻運旅館提供的書證《旅館住宿登記單》印證上述證人顧某安的證詞及陸萬起關于作案前其與楊禮住宿于小旅館的供述。
結合陸萬起供述以及上述其他證據,可確定發案時間為1997年10月27日下午。
尤家懷1998年7月17日的供述,去年十月份,幾號記不清了。早上8、9點鐘,接到楊禮拷機,尤回電,楊說已在上港八區碼頭門口,叫其馬上過去。尤到八區門口,見楊禮和另外一個小青年,楊禮介紹尤與小青年認識。三個人就到上港八區尋找是否有可以搶劫的船。看了一下沒有,楊禮說到其他碼頭看看。尤回到陳新橋。約在中午11時左右,楊禮打尤的拷機,尤到門口回電,楊在電話中說,在上港二區看到一條裝魚粉的船,并稱只有一條船。尤打的趕到上港二區門口,楊禮和小青年在門口等著。三人進入碼頭看到一只船,裝的全是魚粉。
陸萬起、尤家懷的上述供述的內容基本相符。
(二)尤家懷、陸萬起等人尋找犯罪目標的證據。
陸萬起1998年7月10 日供述,家懷先上船,楊禮第二個上的船,陸當時坐在碼頭鐵柱子上,聽見家懷對船上的老媽媽講話,問船上裝的什么東西,答是魚粉,家懷問裝這么貴重的物品有否雇保鏢,還問船上有幾個人,回答說有四個人。船上另外一個女孩子在打毛衣。老媽媽50多歲,女孩約17歲左右。
尤家懷1998年7月17日亦供稱,這條船大概有200多噸,掛機鐵船,船頭朝黃浦江上游,見船上老太婆在船左側靠碼頭一邊的生活艙門口洗衣服,尤問是什么地方船,裝啥貨,運到哪里,老太婆回答說,是安徽淮北的,準備開往南京,尤還問老太婆船上有幾個人,她回答四個人,這時船右側靠黃浦江生活艙里有一個小姑娘在打毛衣,尤問你兒子呢?老太婆回答說,兒子回家。
證人(船主之子)王忠亮在案發后對打撈上來的一男一女兩具尸體以及船只辨認后,確認系其父母王玉柱、浦興梅,并陳述其是在無錫與其父母及妹妹分手的,其妹王忠燕,與其父母在一起的,亦已失蹤。同時于1999年8月4日陳述,其妹妹會打毛衣,家里七成毛衣是其妹妹打的,其在無錫下船時,見其妹妹在織毛衣且好像沒有織完。被告人尤家懷、陸萬起供述的細節及尤家懷與被害人對話內容得到證人王忠亮事后證詞的證實,即其是在無錫上岸的,其妹妹王忠燕會打毛衣的。由此可反映,陸萬起、尤家懷的供述是真實的,其中尤家懷在本案發生之初即參與搶劫殺人。
(三)關于搶劫殺人手段的證據。
1、王忠燕
陸萬起1998年7月10日供述,三人在船上作了分工,陸殺王忠燕、楊禮殺浦興梅、尤家懷對付王玉柱。陸挾住王忠燕頭頸將其往生活艙內拖,家懷幫忙,門開著一半,兩扇半開,陸與家懷用力推將門撞壞,進入生活底艙后,陸就將小姑娘按倒在地,左腿膝蓋頂住腹部,雙手扼其頸部。該女反抗,后陸用家懷遞給的榔頭打小姑娘頭部,小姑娘失去反抗,半死不活的。楊禮接過鐵錘朝小姑娘、老媽媽頭部砸,陸當時按住她們胸部,一手一個,都是面朝上的。
尤家懷同年7月17日供述,小青年(陸萬起)雙手掐住小姑娘的脖子,小姑娘在反抗,小青年一邊掐一邊將其往生活底艙里拖,小青年殺小姑娘,是用手掐住小姑娘的脖子,好像小姑娘面朝他,頭歪著,已經說不出話來了,只是在喘氣。
陸萬起、尤家懷關于殺死被害人王忠燕一節的供述基本一致,其中陸供述的楊禮使用鐵錘一節得到證人王忠亮關于船上少了一把鐵錘的證詞印證,并與上海水上公安局所作的《現場勘查筆錄》中的“床前一女式白色拖鞋鞋面上有8#6厘米血跡,鞋底前掌部也有7×9血跡,一枚斷裂的棕底黃色發夾散落在鞋兩邊”勘查所見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中“還從生活艙中部艙板橫梁及底艙內鐵桶蓋上檢出A型人血”無矛盾。證人王忠亮2000年1月26日對其中被劫船只上提取的一斷為二的發夾辨認后,認為是日其妹王忠燕的。
2、浦興梅
陸萬起1998年7月10日供述,楊禮用同樣的方法把老媽媽強行拖到生活底艙,再用雙腳踏在其頸部,拿榔頭砸老媽媽,后接過家懷的鐵錘朝老媽媽頭部砸去。
尤家懷1998年7月17日供述,楊禮雙手掐住老太婆的脖子往艙底下拖,尤在船尾望風,看著有人來哦。過了四、五分鐘到生活艙里往底艙看,在生活艙里聽到老太婆求饒聲:“我們沒干過壞事,你們要錢我們給付錢。”見到楊禮用手掐住老太婆脖子,又用腳踢,老太婆在拼命掙扎,楊禮讓尤拿繩子,尤在裝魚粉的地方找到一根鉛筆粗細、長約3米的塑料繩子,給楊禮后,又到生活艙的左側看老頭是否回來,又去看生活底艙,只見楊禮用繩子在勒老太婆的脖子,楊禮見尤,讓其找一把榔頭,尤很快到船尾去找,沒找到就順手拿了一只螺旋槳,遞給楊禮,見楊禮一只腳踩在老太婆身上,用手舉起螺旋槳朝老太婆下身部位砸了幾下。
陸萬起、尤家懷關于殺害被害人浦興梅一節的供述基本一致,無矛盾,并與上海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中的“浦興梅的后枕部有二處頭皮裂創,分別為2.5和1厘米,頂部共有四處頭皮裂創,最大的一處為5.5厘米,最小的一處2×0.5厘米,左顳部7×2厘米頭皮裂創,左額部7×2厘米、4×2厘米、2×1厘米頭皮裂創,左額部18×8厘米粉碎性孔狀骨折;頸部有一麻繩繞頸一周并打一死結,繩的另一端繞至左手腕繞二周打一死結,頸前有一12×3厘米的創口”檢驗所見相符,同時上海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中從生活艙碎鏡片上、生活艙樓梯下一小撮頭發上及螺旋槳上檢出與被害人浦興梅血型相符的AB型人血,與陸萬起、尤家懷供述無矛盾,從而可以證實,浦興梅的頭部有多處頭皮裂創,顱骨呈粉碎性孔狀骨折,系被金屬類鈍器打擊致顱腦損傷死亡。
3、王玉柱
陸萬起1998年7月10日供述,在殺老媽媽、小姑娘時候,家懷說,快點、快點,老爺子來了,還順手遞給陸榔頭。家懷見老爺子上船找母女倆,將其引到生活艙,家懷將老爺子推至生活艙。老爺子想爬起來,此時家懷拿起老爺子買來的螺旋槳朝其頭部砸,并砸到陸的下巴,老爺子后腦流出血,尤又拿鐵錘朝老爺子頭上砸了幾下,一直砸到老爺子腦漿流出,……家懷砸老爺子時由陸按住老爺子胳膊。
同時,尤家懷1998年7月17日供述,尤走到裝魚粉的貨艙口,可以看得遠一些,如果老頭回來,立即告訴他們,接著看到老頭回來了,就趕緊跑到生活艙門口,對他們說快點跑老頭回來了。后來見他們沒有出來,再看老頭已經要上船了,就迎上去,準備支開他。老頭說機器沒有買到,尤說你可以到前面去借,前面都是安徽船,老頭說算了,現在準備開船。老頭進生活艙后將手上東西放好,就朝生活底艙去看,在看的時候,緊接著看見小青年就在底艙連拖帶拉地將老頭往下拖,老頭在推打,由于生活底艙的門很小,老頭身子已進入,屁股還沒進去,尤用手用力一推他的屁股,老頭就下去了,叫救命,救命,其他的事就不知道。
陸萬起、尤家懷的供述基本一致,無矛盾,其中陸供述是由尤家懷直接對王玉柱實施加害,而尤回避此節事實,但陸萬起關于王玉柱是尤家懷推下至生活底艙一節基本相符。前述供述與上海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中的“王玉柱右側額頂部共有4處長條形的頭皮裂創,最長的一處為4厘米,最短一處為1厘米;枕部共有4處頭皮裂創,最長的一處為10×#2厘米,最短一處為4×2厘米;枕部13×10厘米粉碎性孔狀骨折;頸部有一13×3厘米的創口,氣管、食管等均已斷離”檢驗所見相符。同時,上海市公安局《物證檢驗報告》中“從生活艙矮方桌側面、底艙內碎片上、白鐵皮等處檢出與王玉柱血型相符的B型人血”,上述檢驗結論與陸萬起、尤家懷供述無矛盾,同時,物證檢驗出螺旋槳上血跡為AB型,因王玉柱血型為B型,與陸萬起關于尤家懷用螺旋槳砸王玉柱的供述無矛盾。從而可以證實王玉柱的頭部有多處頭皮裂創、顱骨呈粉碎性孔狀骨折,系被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上述一組證據證實從長江瀏河段打撈的一男一女尸體的身源即被害人王玉柱、浦興梅夫婦,是在長江41號燈浮下游發現的被丟棄船只的主人,結合《現場勘查筆錄》可以確認上述王、浦夫婦均被殺于該處。同時,尤家懷在案發當時亦在現場,并參與搶劫殺人。此外,警方從現場發現第三人的血型,結合船主之子王忠亮的證言、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證明以及被劫船上提取的A型人血痕跡、斷裂發夾等物證,并結合陸萬起供述及尤家懷的有罪供述可以證實當時船上還有其妹妹王忠燕亦同時被害。
(四)關于陸萬起、尤家懷及楊禮處理現場罪跡的證據。
陸萬起1998年7月10日供述,家懷拿一把拖把底艙里的血擦干凈,血擦好后,我們三人就上了甲板,家懷說,誰逮住,誰就死,誰都不能講。接著家懷和楊禮開船。船開到另一個碼頭三人去附近飯店吃飯,家懷通知人收貨。整個殺人時間用了半個小時。
尤家懷同年7月17日供述,楊禮和小青年在整理尸體,尤說,把尸體藏好,血擦干凈,接著尤在船上找了一把拖把下去擦血,由于血腥氣味很濃,尤擦了幾下,實在受不了,就上來,將帶血的拖把在江里洗了洗,就遞給楊禮,由他們擦血,這些,來回洗了三、四次,最后,看見他們用被子蓋住尸體。他倆上來后,尤就打了桶水讓他們倆洗。當時,尤心里很害怕,船是不能停在上港二區,要換地方。接著尤駕駛,楊禮發動船,開到上糧八庫碼頭停靠。
陸萬起、尤家懷關于清洗現場,湮滅罪跡的供述基本一致,并有上海市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中的“艙地板上有清洗過的痕跡”勘查所見印證。
(五)關于銷售被劫船只上魚粉的證據。
證人謝全明證實,1997年10月27日晚9時許,陳廣強等開著兩艘船到后,又將船開至黃浦江楊浦大橋附近一浮桶處卸貨,晚10時許開始,至凌晨2、3時左右。當時,先付給尤5萬元定金,并約定余款3天內付清。此后,開船回嘉善,將魚粉賣給周林華。3天后,其與謝全根到上海,將余款19萬元給尤,其中3萬元是尤的好處費。證人陳廣強、謝全根、濮金木的證詞與謝全明的證詞相符。
證人陳廣強證實,當時謝全明在船上,還有一安徽懷遠人,叫尤家懷,還有兩年輕人,一個30多歲,內穿紅棉毛衫,外穿藍西裝,一個20多歲,內穿白襯衫,也穿藍西裝。
證人濮金木證實,價錢是謝全明跟他們談的,四人共湊了5萬元,余下20余萬元等賣了魚粉再還,其看見謝全明把錢給尤。余款也是回家后第四天謝全明還給尤。
尤家懷、陸萬起分別供述的關于銷售魚粉一節與上述收贓證人的證詞基本相符。
(六)關于陸萬起及楊禮拋尸于江中,以湮滅罪跡的證據。
陸萬起1998年7月10日供述,在卸貨后,家懷見收貨人船上有蘋果,就要了點。后來他們留了二十多只。分手時,在劫得的船上,家懷悄悄對我們說,把船開得遠遠的,最好是開出上海市,還講把三個人的尸體捆在一起,用柴油機綁在一起沉入江中,家懷還要陸一直往前開,而收貨人的兩條船往回開,家懷就跟著他們的船走。陸與楊禮在劫得的船上,由楊禮開船,一直開到第二天中午,江面很寬,船少,陸和楊禮動手把三具尸體從生活艙底層拖到與甲板同層的生活艙,準備把尸體捆住東西拋入江中。陸用一根長約一米六十多、粗象大餅大小的空心鐵棍綁在小姑娘腰上,再用麻繩捆住打了個結,由楊禮拋入江中。老爺子人重,所以綁了一只電瓶,好像捆在老爺子頭頸上,陸與楊禮將老爺子拋入江中,老媽媽身上不是腰部就是頸部亦捆著電瓶或鐵管。三具尸體全部拋入江中,看到一條小木船,楊禮招手,將陸、楊禮送上岸。
尤家懷1998年7月17日供述,謝全明曾把船開到其家里去,可多賣點錢,楊禮想開去尤對楊講,船上有三具尸體,路又遠,容易被人發現,現在沒有逮住已經是萬幸了,以后在賣貨的時候逮住就太可惜了,尤讓楊禮把船開到長江里去,越遠越好,把尸體拋入江中,船扔掉、沉掉都可以。小謝裝完貨后,尤跟船走了,楊禮和小青年將搶來的船往吳淞口方向開去,約過了兩天,尤接到楊禮BP機,楊在電話中告訴尤,把搶來的船開到南通,尸體都解決了,并說尸體綁上電瓶拋入江中,還說是乘打魚的小船上岸的。
陸萬起供述的其與楊禮拋尸的經過得到被告人尤家懷的間接印證,同時由尤家懷指使拋尸毀跡一節,兩名被告人的供述互為印證。同時,證人王忠亮證實,船上少了一根夾棍及四塊跳板;船兩邊紅綠燈及尾燈被拉掉;少了一只紅色小鐵駁子和一根吊小駁子的粗鋼管,還少了一只上海產的新電瓶、一只江陰產舊電瓶以及一些繩子。王的證詞與上述兩名被告人的供述相符,無矛盾。
還有上海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中“死者王玉柱的頭部包有一床單并于頸部用一根麻繩繞頸一圈打一死結”和“死者浦興梅頸部有一麻繩繞頸一周并打一死結,繩的另一端繞至左手腕繞兩周打一死結”的檢驗所見亦部分印證被告人陸萬起供述,但由于涉案嫌疑人楊禮在逃及王玉柱、浦興梅的尸體被發現時,已由瀏河一帶居民作無名尸體入土,尸體上的隨身附著物被移動,故不能完全印證。
尤家懷1998年7月17日供述,開到上糧八庫碼頭,三人上岸研究到底怎么辦,尤說算了,大家都跑吧。楊禮說,既然已殺了人,就把魚粉賣了,最后決定賣魚粉,由尤同浙江嘉善謝全明聯系,楊禮要到旅館里去,尤給他100元錢,快去快回,楊禮打的到旅館去換衣服。證人(大鴻運旅館服務員)顧建安1998年7月22日的證詞及該旅館提供的《旅客住宿登記單》證實楊禮與一男青年住宿到1997年10月27日,印證尤家懷供述的相關內容,結合前述謝全明等多人的證據,又證實了發案日期即為1997年10月27日下午。
(七)關于被劫魚粉價值的證據。
上海港民生港務公司的《貨物交接計數單》證實,淮北掛0491船收貨人王玉柱,魚粉4000乘50公斤,理貨員肖衛新。
江蘇省牧工商公司《關于進口秘魯魚粉委托運輸有關情況的說明》及上海市價格事務所《物品估計鑒定結論書》分別證實被劫魚粉的價值,并與肖衛新證詞的相關內容相互印證。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出示或宣讀,并經庭審質證、辯證無誤,證據確實。
法庭對被告人尤家懷、陸萬起一審判決后,楊禮被警方追捕到案,楊禮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伙同尤家懷、陸萬起殺人搶劫的事實,其供述與陸萬起的供述和尤家懷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證,形成一個證據鎖鏈。
二、尤家懷在楊禮未到案之前的翻供是否成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事實以及與案件相關的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通常又被稱為“口供”,主要是依據真實性規則,由于被告人最為了解案件事實,因此能夠提供最為全面、具體的證據,故而對證明案件事實能起到重要作用,但源于當事人本人,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著切身關系,因而也最有可能為逃避責任而作虛假陳述,且整個訴訟過程中呈現出不穩定性,極易反復,尤其是審判階段的翻供。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回過頭來,我們來看看尤家懷在楊禮未到案之前的翻供。尤家懷于1998年7月17日對指控的搶劫殺人事實作了供述,同年7月30日又作了相同的供述。但從1998年12月3日起一直翻供,歸納而言,有兩種說法。
其一,1997年10月27日中午,尤家懷與陳星橋、楊鶴鳴、黃苗根等人在一起,而不在船上,沒有殺人時間,后是在該日3時左右到船上幫助楊禮銷贓的。為此,檢方在一審庭審中補充舉證如下:
(1)證人陳某橋(上海新洪聯營服務部職工)證實,對于1997年10月27日的情況因為時間長,回憶不起來了。尤家懷的性格比較內向,平時話不多,亦比較忙,經常收到拷機后就走了。
(2)證人楊某鳴(上海新洪聯營服務部職工)證實,具體哪一天記不清楚,但有一天中午,在小飯店吃飯的有楊某鳴、陳某橋、黃某根,還有幾個平時做運輸的船老大,其中有尤家懷。記得當時尤家懷電話特別多,而且他還拿著手機到外面回電。后來過了一會,尤就走了,約在12點半左右離開的。當時我們也不覺得有什么事,后來知道殺人的事,才覺得那天他有點反常。證人黃某根的證詞印證證人楊鶴鳴的證詞內容。上述證據與被告人陸萬起的供述相符,但不能印證尤家懷在法庭上關于其不在殺人搶劫現場的供述。上述證據尤的辯護人無異議。
其二,尤家懷在陸萬起到案后,于1998年7月17日對指控的搶劫殺人事實全部作了供認,在談到為什么原來不作供述,尤稱,這主要是人命案,誰交代了要掉腦袋的,還有就是楊禮等可能還沒被抓住,……現在我被抓一段時間了,可能警方也掌握了全部事實,這事情早晚都得交代。
尤家懷在翻供時稱,1998年7月17日的供述內容都是楊禮在移動電話中告訴他的。現在楊禮到案,尤家懷就象泄氣的皮球。綜合全案證據,尤家懷參與搶劫殺人有其他同案犯的指證,同時,陸萬起的供述及尤家懷有罪供述相互印證,證據之間并無矛盾,特別是其中陸到案后的主動供述得到大量證據印證,而且尤關于在船上與被害人浦興梅的對話、具體搶劫殺人分工、手段等細節特征,若不是其本人在現場,要從楊禮處獲知幾無可能,尤家懷的原來有罪供述不僅僅是孤證,故而,尤家懷的翻供純屬為逃避法律追究而狡辯,對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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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焰不正常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是燃氣灶出現離火或是脫火,首先我們可以調一下燃氣灶的壓力,使得它的氣閥得到提高,然后在打開試一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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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燃氣灶出現怎么打都不會產生火花的話,有可能是因為燃氣灶沒有電了,這時就需要更換燃氣灶的電池。此外還有可能是燃氣灶的旋轉開關被扭斷,那么最簡單的方法是更換一個旋轉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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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灶在使用的狀態下突然熄火,首先檢查它的氣源,氣源被堵塞的話應當及時疏通。如果是因為燃氣灶感染發生熄火的話,那么一定要先關閉燃氣灶,再用干凈的抹布擦拭它的感應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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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燃氣灶能打出火花但是點不著,同時感應針和點火針都正常的情況下,那么有可能是氣源的問題。接下去就檢查它的氣源,首先用打火機測試,如果有火的話移動它的點火針,使得火花靠近小孔的邊緣。還有一個辦法是調節燃氣灶的風門,此外燃氣灶維修應該請專業的人士進行,這樣才能保證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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