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節能燃氣灶維修(衢州節能燃氣灶維修點)
前沿拓展:
為鞏固衢州市農房整治成果,提升我市農村風貌,衢州市擬制定地方性法規,規范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村村民利益。一起來看看。
衢州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升農村特色風貌,建設美麗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修繕住房及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節約集約、一戶一宅、保障安全的原則,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將村莊規劃和通用圖集編制、農村住房集聚點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鄉村風貌提升、執法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依法審核批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實施相關行政許可。
街道辦事處可以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托實施相關行政許可,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農村住房規劃管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不動產登記等有關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村住房風貌、農村住房設計與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等有關工作。
綜合執法、水利、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文化旅游、應急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第六條(農村特色風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開展農村風貌提升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建設、農房建設的布局、重點、特色、時序等作出安排,積極推進全域美麗鄉村建設。
前款所稱農村風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遺存、建筑形態與容貌、公共開放空間、園林綠化、公共環境藝術品等要素相互協調、有機融合構成的農村形象。
第七條(村莊規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村莊規劃,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依法審批的村莊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村莊規劃應當對各類用地明確地塊用途、強度和管控要求,包括居民點布局、歷史文化保護、農村風貌等內容。
第八條(村莊設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有條件的村莊開展村莊設計。村莊設計應當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和歷史文化遺存,體現地域特色、時代特征和人文精神。
第九條(一戶一宅)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十條(用地需求)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半年統計農村村民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編制需求計劃表。需求計劃表應當在村務公告欄予以公示,同時采用電子信息技術的方式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農村村民新增建設用地需求計劃上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
第十一條(選址避讓)農村住房建設選址應當避讓下列區域:
(一)永久基本農田區域;
(二)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河道湖泊管理范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五)電力設施保護區;
(六)公路建筑控制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七)地質災害隱患點、山洪重點防治區;
(八)消防通道;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設的區域。
第十二條(集中居住區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新增農村住房向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區集聚,并做好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文化、衛生、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宅基地退出)鼓勵進城居住的農村村民、繼承農村住房的非本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其給予獎勵或者補償。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四條(建房許可)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房,應當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和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并嚴格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建房申請條件)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建設住房:
(一)無自有農村住房的;
(二)常住人口中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分戶建房的;
(三)因自然災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遷安置的;
(四)退出原有宅基地到農村住房集聚點建設住房的;
(五)現有農村住房經鑒定屬于危房需要拆除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戶的認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戶是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組成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只有一個子女的,認定為一戶;
(二)子女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認定為一戶;
(三)可以分戶的,父母須與其中一個子女認定為一戶;
(四)四世同堂共同生活在一處農村住房的,認定為兩戶。
戶的具體認定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不予許可情形)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二)將原有農村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能夠滿足分戶需要的;
(四)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十八條(住房建設基本要求)農村住房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三層,建筑檐口高度和建筑總高度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審批程序)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房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二)村民委員會收到建房申請后,在三日內對申請人的建房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三日至七日;公告無異議后予以公布;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民委員會提交的農村村民建房申請材料后,三日內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聯合踏勘;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聯合踏勘后五日內進行會審,并將會審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日不少于十日;
(五)經公告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準予批準決定,在兩日內向申請人核發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同時受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委托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審批手續應當符合《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的要求,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建房審批手續。
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可以為申請人提供協助填寫建房申請表、遞交申請材料等代辦服務。
農村村民申請占用農用地建房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再辦理建房審批手續。
本條例規定的新建,包括異地新建和原址重建。
第二十條(通用圖集)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結合浙西特色鄉村風貌,編制、更新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供建房村民免費使用,并對建房村民選用的通用設計圖無償提供適當修改服務。
鼓勵農村住房設計使用通用圖集,建房村民需要單獨設計的,應當委托具有設計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或者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設計內容應當符合浙西特色鄉村風貌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修繕住房管理)農村村民修繕住房的,應當報村民委員會備案。
不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修繕住房的,修繕前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修繕應當根據房屋居住安全或風貌提升要求,對房屋進行局部加固、維修。不得改變房屋主體結構;不得超過房屋原有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不得以修繕為名,拆除重建。
第二十二條(危舊房管理)農村危舊住房屬于D級危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給予優先疏導、集聚安置。無法疏導安置的,可以進行保護性加固修繕,或者在不超過房屋原有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的前提下重建。
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內的D級危房,允許進行保護性加固修繕,其建筑風貌應當與周邊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村規民約)鼓勵村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簽訂協議等方式對農村住房建設進行管理。
鼓勵村規民約對規范和管理村民建房行為、建房履約保證、調解村民建房糾紛等事項作出相關約定。
第二十四條(鄉賢回歸住房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可以將閑置的農村住房租賃給原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回鄉使用。
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建造鄉賢公寓、鄉賢樓等形式的農村住房,提供給對本村作出重大貢獻的原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回鄉使用。
原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對依法繼承的農村住房予以修繕。
回鄉落戶的原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建設農村住房。
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開工條件及建設期限)建房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后,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定位放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定位放線。建房戶在定位放線后方可開工建設。
建房戶無正當理由自宅基地批準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建設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施工公示牌)建房戶應當在施工現場放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作的施工公示牌。
施工公示牌應當包括:建設位置、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承建人、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承建人義務)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鼓勵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為建筑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對建房戶要求使用的,應當勸阻、拒絕。
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不得為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的建房戶提供施工服務。
供電、供水等單位不得為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的建房戶提供供水、供電服務。
第二十八條(建筑工匠管理)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建立信用檔案,記錄農村建筑工匠基本信息、獎勵懲戒、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匠協會)農村建筑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農村建筑工匠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農村建筑工匠從業行為,完善懲戒機制,維護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為農村建筑工匠提供專業培訓。
第三十條(質量安全監督與“四到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個人和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農村住房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予以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在農村住房建筑定位放線、基槽驗線、施工過程、竣工驗收時到場監督并形成記錄。
第三十一條(日常巡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住房建設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建房戶違法建設行為時,應當勸阻,勸阻無效的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配合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應當協助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日常巡查,及時將違法建設行為錄入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第三十二條(用地和規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建房戶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出具核實文件。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用地和規劃核實工作予以指導。
第三十三條(竣工驗收)農村住房建設已經完成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取得用地和規劃核實文件的,建房村民負責組織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
委托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或者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建房村民和參加驗收的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農村住房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建房戶組織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拆除原有住房)建房戶異地新建住房的,應當在新建住房定位放線前拆除原有住房并將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十五條(確權登記)農村住房驗收合格后,建房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建房戶在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后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村民委員會、專職網格員或者兼職網格員可以為建房戶提供不動產登記代辦服務。
第三十六條(房地信息系統)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管理電子信息化管理平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運用電子信息化管理平臺辦理農村村民建房申請、用地審批、規劃許可、用地與規劃核實、竣工驗收等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電子信息化管理平臺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舉報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建房舉報制度,接到舉報后,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一般原則)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規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分工。
第三十九條(村民未經批準建房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住房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執法部門依照《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筑行為進行處理。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住房建設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四十條(修繕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修繕住房超過房屋原有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或者以修繕為名拆除重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建筑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設計人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具備本條例規定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接農村住房設計業務的,由有關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承建人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或農村建筑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有關規劃許可證和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的業務予以承接施工的;
(二)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的;
(三)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的;
(四)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第四十三條(監管人員的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宅基地用地和有關規劃許可證審批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放線服務的;
(三)在定位放線、基槽驗線、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環節接到村民委員會告知后未到場監督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用地和規劃核實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關于征求《衢州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提升農村特色風貌,建設美麗鄉村,近日,市農業農村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聽取各地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衢州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促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4月28日前通過信函、電話或電子郵箱等形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市司法局立法處(仙霞中路36號行政中心4號樓503室,郵編:324000),聯系人:葉小玲,電話:0570-3083618,電子郵箱:qzsdflf@163.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120年3月27日
(原標題《衢州農村建房擬出新規,你怎么看?》。編輯趙璐潔)
拓展知識:
- aulg代碼(如何優化你的編程效率)。04-25
- 冰箱盤管結冰不黏手(如何輕松解決)05-16
- 容聲冰箱不會停機(該怎么辦?)10-18
- 1海信42k11p怎么折開(海信42K11P:全方位展示超清畫質)
- 2電視頻道沒了怎么恢復(快速解決方法)
- 3Fardior燃氣灶售后維修電話號碼查詢(Fardior燃氣灶售后維修電話查詢)
- 4艾木歐防盜門沒電打不開怎么辦(艾木歐防盜門沒電無法啟動?解決方法總結)
- 5ENS指紋鎖售后熱線(ENS指紋鎖售后熱線-專業解決您的問題)
- 6打電話顯示關機是什么原因(如何解決手機無法接通問題)。
- 7v500hk1 cs5故障維修(v500hk1 cs5故障維修指南)
- 8創維液晶電視的遙控器怎么調試(創維電視遙控器調試指南)
- 9林內空氣能售后服務官網熱線(林內空氣能售后服務官網熱線)
- 10朝友精工保險柜24小時售后電話(朝友精工保險柜24小時售后電話 - 完善24小時保
-
特靈空調售后服務電話號碼是多少(特靈空調室內機結霜怎么回事如何解決室內
2024-09-12
-
三菱電子空調廠家保養電話(中央三菱空調一拖五用幾平方的電線如何正確選擇
2024-09-12
-
蘇州先科燃氣灶售后電話(燃氣灶按鈕一般哪里維修)
2024-09-12
-
美的中央空調廠家維修號碼(中央美的空調返修如何找到可靠的服務商)。
2024-09-12
-
三菱中央空調廠家24小時服務熱線官網(為什么三菱空調內機結霜三菱空調內機為
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