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元虛擬主播“擅自罷工”,公司損失怎么算?
來源:江蘇高院
虛擬主播通過直播、發布視頻、社交媒體等平臺與觀眾互動、聊天,他們廣受對游戲、動漫、二次元文化和互聯網文化有興趣的年輕人喜愛,甚至被稱為“永不塌房”的偶像。
虛擬主播由技術人員通過虛擬數字技術打造二次元虛擬形象,由真人演員提供動作、聲音、情緒等,其中二次元虛擬形象被稱之為“皮套”,真人演員被稱作“中之人”。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聲線甜美、伶俐可愛的史某與MCN機構蘇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虛擬主播簽約合同》,約定由公司為史某提供虛擬形象“乘黃”作為“皮套”,同時提供運營支持和直播平臺活動資源;雙方合作期限為2年,每月直播時間不少于52小時、開播天數不少于22天,公司對直播賬戶享有管理權;扣除平臺稅費后主播占八成,公司分兩成,如主播單方面提前解約構成根本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2023年4月17日至18日,公司通過社交賬號兩次聯系史某:“生病了嗎?有段時間沒播了。”“你是有每月時長要求的,你不播要說明理由。”史某回復:“好的,最近忙得沒時間看手機,我抽空會播的。”
不久,公司再次聯系史某:“你這個月不能不播,要播滿52小時。”“你消息不回,也不播,是違反合約的。”史某均未予以回復。
2023年7月,因史某長達3個月未直播,公司向史某發送違約通知,明確合同解除,要求史某支付賠償金共計5萬余元,其中包括違約金4萬余元、虛擬形象損失11760元。雙方協商無果,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中,史某違約事實明顯,雙方合同于2023年7月5日解除,史某應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范圍,公司主張,應按照合同約定,以已履行合約期內月收入10倍計算,史某需賠償4萬元。史某認為違約金過高,請求應予適當減少。
法院認為,判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應綜合考量守約方實際損失、預期利益損失,同時兼顧對違約方的懲罰性因素。
就實際損失而言,本案中公司所有的案涉虛擬形象應屬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虛擬主播可分為人工智能驅動型與真人驅動型,本案即為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根據“中之人”參與度不同,可分為與“中之人”不具有同一性的虛擬主播以及具有同一性的虛擬主播,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響損失認定。如具有“身份同一性”,虛擬形象無復用價值,違約損失可就虛擬形象的制作成本進行折舊計算。如不具有“身份同一性”,虛擬形象可實現復用,應綜合考量虛擬形象的使用價值確定違約行為對虛擬形象價值貶損程度。
本案中,虛擬形象“乘黃”使用不依賴史某面部特征、姿態、表情,更換自然人也可完成對形象的驅動,直播內容限于互動、演唱,未體現“中之人”獨特的表演方式,且在直播時長、粉絲數量、打賞用戶集中程度等方面均無法表現出粉絲受眾對“中之人”高度黏性。
因此,虛擬形象“乘黃”與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虛擬形象具備復用價值。史某于合約期內自行停播,影響虛擬形象的塑造及其價值增長可能性,公司復用虛擬形象需重新運營,曝光頻率、IP活性必然有所降低,使用價值也存在貶損。綜合考量虛擬形象使用價值及違約行為對虛擬形象價值的貶損,酌定因史某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為4000元。
就預期利益損失而言,結合合同內容、期限及雙方履行情況,酌定公司對虛擬形象的復用采取措施的合理期間為3個月,后續損失擴大期的可得利益損失不可歸咎于史某。法院以已履行期間的月均已獲收益作為公司可得利益的損失合理參照范圍,計算出公司可得利益損失的合理參照范圍為1610元。
法院認定,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為7000元,同時扣減公司未向史某發放的直播收入。
2024年3月4日,蘇州虎丘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合同于2023年7月5日解除,史某還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2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數字人虛擬主播作為新興產品技術的代表,正在加快與網絡直播行業的融合發展,未來的市場規模還將進一步擴大,虛擬主播行業逐步成為了數字經濟的“新藍海”。與此同時,虛擬主播行業也面臨法律風險:“中之人”的權益保障、虛擬形象“皮套”的權利歸屬、個人信息安全等等。通過司法裁判,推動行業規范化、精細化監管,助推虛擬主播行業合法發展,為經濟注入數字活力。
虛擬主播應參考真人主播,根據相關行為規范劃定自身行為邊界,避免虛假宣傳、誘導非理性消費、推銷假冒偽劣商品、接受未成年人打賞以及散布低俗色情內容等言行。
MCN機構需重視“中之人”權益保障及合規培訓,加強“中之人”個人信息安全保障,對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中之人”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中之人”通過直播合同等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平臺應加強管理,對虛擬主播注冊進行身份核驗、形象前置備案,強化內容治理,對于AI生成內容予以顯著標識,如虛擬主播賬號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應根據其影響程度進行下架、暫停、封禁等處罰,營造清朗的直播環境。
審理團隊
合議庭:吳 宏 吳 婭 薛 飛
法官助理:孫 揚
書記員:王 蓉
文字:孫 揚 劉 瓊(蘇州虎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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