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公開征意見,起草專家談完善注冊資本實繳等六大焦點
9月1日晚間,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三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公司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1993年制定后經歷了五次修改。在新版草案中,紅星資本局注意到建議修改變化,主要對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公司民主管理、加強中小股東權利保護、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等公司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紅星資本局采訪時表示,三審稿相較一審稿、二審稿,亮點很多。特別是在完善注冊資本認繳制方面,有重大制度創新;此外還多方面加強了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有助于提振投資信心,加強產權保護,全面建設投資者友好型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劉俊海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法研究所所長。作為核心咨詢專家、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參加了《公司法》、《證券法》等商事經濟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完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草案三審稿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期限的規定,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此前《公司法》(2013)修正案進一步擴大“認繳制”的適用,完全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和最長繳納期限,極大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激活了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業者創業熱情,熱情之余是大量“天價公司”的出現。
有些創業者認為“認繳等于0元購”,設立大量公司從事與自身資產不匹配的業務導致創業失敗、債權人利益受損,也為股東自身埋下了隱患。實踐中也出現股東認繳期限過長,影響交易安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這個改革意義非常重大。”劉俊海告訴紅星資本局,現行公司法注重鼓勵投資,但是忽視交易安全,允許股東承諾實繳出資期限沒有上限,此前50年、60年、甚至100年都有可能出現。也因此出現了天價的認繳制公司,威脅交易安全。
劉俊海表示,五年期限的限制有助于維護交易安全,提高公司制度的公信力。如果五年之內沒有繳清,應追究民事責任。“五年過后,股東如果沒有完成出資義務,債權人可對瑕疵出資股東主張代位權,請求其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劉俊海提到,為確保代位權理性行使,建議公司法構建債權人友好型規范體系。
新法如果按照5年期限實施,是針對新注冊企業還是全部都要遵循?對此劉俊海認為,采取“新老劃斷”的方法,可能會更容易接受。對過去沒有認繳上限的,能不能有新法溯及的效力,值得研究。
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規定
有意見提出,職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關者,應進一步強化公司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草案三審稿作出了以下修改:公司應當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完善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有關規定,除對職工三百人以上不設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設職工代表作出強制要求外,其他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推動民主管理對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公司的民主治理規則,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勞動者、股東、債權人利益相關者多贏共享、包容普惠意義重大。”劉俊海說。
在劉俊海看來,新《公司法》應鼓勵職工依法有序地參與公司治理,將保護職工等利益相關者權益載入立法宗旨。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職工董事與職工監事等制度亟待轉型升級。
“為夯實保護職工等利益相關者的立法宗旨,增強職工參與公司治理制度的韌性,應促進職工勞動關系與股權關系的深度融合。既要在公司法總則倡導公司推行員工持股計劃,也要在分則部分創新傳統公司資本制度,全面設計職工持股友好型的規范體系。”劉俊海建議明確職工持股會法律地位,允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成為適格的上市公司股東,允許有限公司為推行員工持股計劃而回購股權,同時明確股權代持的性質與效力。
進一步加強股東權利保護
為進一步落實產權平等保護要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相關規定,規定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草案三審稿同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復制公司有關材料的規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的規定。
關于“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控股股東股權”,劉俊海對這個修改非常贊同。控制權不僅是民事權利,更是公司治理的權利,控制股東應當對所有股東負責,對于濫用權利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劉俊海指出,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時,若對公司損害產生直接損害,對小股東產生間接損害,那么小股東只能以自己名義為公司利益提出股東代表訴訟建議權,但無法以自己名義、為維護自身利益而提起訴訟,特殊情況下可以賦予受損中小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的權利。
“我一直主張要弘揚‘股東中心’的核心價值觀,要加強股東權利保護,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劉俊海認為,要在新公司法當中體現對股東權利的保護,豐富股權保護的工具箱,明確股權保護手段的優先順序,要加大中小股東的精準保護力度,保護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分紅權、表決權、股東代表授權,包括轉股、退股、解散公司、索賠的一系列權利。
關于股東查閱,劉俊海認為要進一步擴大查閱的范圍,“凡是股東該知道的一定告訴人家,包括查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內容,也包括會議過程性的記錄,哪個董事提反對意見,哪個股東棄權等,都應當去查。”
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
在實踐中,有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在公司任職,但實際控制公司事務,通過關聯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為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劉俊海解釋,這有些類似于英國公司法里面的事實董事或者影子董事的概念。紅星資本局查閱發現,“影子董事”( shadow director)是英國公司法中明確定義的概念。即指一些不具有董事資格卻操縱著董事會的某大股東,為避免承擔個人責任而拒絕成為董事,但在公司幕后持續操縱著公司董事們的活動。
專家們普遍認為,這是專門針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充當“影子董事”的法律規制,此次修改有助于增強公司治理透明度,有助于規范濫用控制權卻逃脫監管的不當行為。
針對這一條,劉俊海認為讓他們承擔對公司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中國企業治理的實踐。
完善公司債券相關規定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草案三審稿對公司債券一章的修改有幾個部分,比如明確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將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規則和效力的規定,增加債券受托管理人履職相關規定,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等。
“這些都擴大了債券市場的范圍,有助于讓我們的金融市場由銀行間接融資渠道,慢慢轉型成為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劉俊海指出,同時保護債權人,特別債權持有人的話語權、決定權,所以這里邊規定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決議規則和效力,完善了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當然也是市場的需求。
今年以來,多家房企面臨債務違約風險,劉俊海認為,在這方面,新法應該有些規定,包括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像前面提到的鎖定五年最長實繳期限,也有助于提高債權人的保護力度,讓發債的企業資本基礎、資產基礎更加牢固。
完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草案三審稿還規定,對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現行法中并未將責任具體到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劉俊海認為,這意味著,首先提高了違法成本,降低了違法收益,確保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第二提升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第三提升維權收益,降低維權成本,確保維權收益高于維權成本。同時也加大了這個行政處罰力度。
“我個人覺得是更加精準嚴格的執法,對于維護公司法的權威性,更好的鼓勵投資興業,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義重大。”
紅星新聞記者 王田
編輯 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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