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克斯空調故障代碼L(奧克斯空調故障代碼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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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3日訊 (記者 馬先震)4月10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市監處〔2020〕20號)。2019年6月28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上級局轉辦的關于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個型號空調能效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舉報材料,當天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予以立案。2019年8月15日,對上級局轉辦的涉及當事人另外6個型號空調的舉報件予以并案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奧克斯品牌系列空調,按國家對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的相關規定,在空調上加施經向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能效標識管理中心備案的能源效率標識。其中型號為KFR-35GW/ZC+2的空調,能源效率標識上標注制冷量3550W、輸入功率989W、能效比3.59W/W,能效等級2級。
同時,當事人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在說明書指向的能源效率標識二維碼鏈接(http://elm.bbqk.com/index.html?a=mb530)網頁上載明了前述能源效率標識信息。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并在生產領域和家電賣場、專賣店以及電商平臺等流通領域對涉及當事人14個型號的空調分別進行隨機抽樣,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其中2018年11月20日生產的出廠編碼為114841001811201629的室外機和2019年4月3日生產的出廠編碼為017134001904031924的室內機組合的KFR-35GW/ZC+2型號空調,檢測結果為制冷消耗功率1138.3W、能效比3.21W/W,能效等級3級,與其能源效率標識上的信息不符。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空調是一種節能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生產者應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當事人為了推銷其空調產品,突出其節能省電的特點,在能源效率標識上標注與實際不符的輸入功率、能效比,能效等級等能效指標信息,并在說明書指向的能源效率標識二維碼鏈接網頁上進行展示,夸大了節能性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屬于“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1.責令改正;2.處罰款十萬元。
2019年6月10日,格力電器在官方微博公開發布的《關于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空調產品的舉報信》列出了包括KFR-35GW/ZC+2在內的8個不合格的奧克斯空調型號。而行政處罰決定書也顯示,對奧克斯KFR-35GW/ZC+2型號的空調進行檢測發現,其能效比3.21W/W,能效等級3級,與其能效標識上的信息不符,認定存在虛假宣傳。
科技日報總結了格力舉報奧克斯虛標能效始末。2019年6月10日,格力電器舉報奧克斯生產銷售不合格空調產品。2019年6月10日,奧克斯稱格力電器舉報漏洞百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2019年6月11日,格力舉行小范圍媒體交流會,詳細的介紹了舉報奧克斯的原因,同時對奧克斯“舉報不實,已經報案”的說法做出回應。2019年6月11日,針對格力舉報奧克斯空調效能問題,奧克斯提出三大質疑點。奧斯克認為,從民族制造業層面考慮,格力發起進攻時機不當。2019年6月12日,針對格力舉報奧克斯事件,奧克斯發布聲明稱,已提請市場監管總局委派權威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
2019年8月28日,格力電器對實名舉報奧克斯空調一事回應稱,“我們對奧克斯的舉報很有價值,要打破劣幣驅逐良幣的現狀。”2019年8月30日,奧克斯家電事業部總裁冷泠在微博上發布了一封《致董明珠女士的公開信》,文中稱:“您選擇‘舉報’的方式,與我們競爭。而現在,我們選擇截然不同的方式,陳述事實,表達觀點。所以我們將在下周一(9月2日),主動向您提供格力空調能效不合格的拆解視頻,以便幫助您修正這些錯誤。”2019年8月30日,晚間格力電器法務部門負責人回信稱,對于不合格產品,任何人、任何企業都有權利隨時監督舉報,奧克斯若發現格力空調有能效不合格情況,及時舉報才是對社會和消費者負責任的行為。不僅如此,格力電器歡迎全社會所有消費者所有同行對格力空調質量進行監督。
2020年4月10日,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十萬元。
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為寧波奧克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2003年6月24日,奧克斯電氣前身寧波奧克斯電氣有限公司成立。2015年9月29日,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為寧波奧克斯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擁有2家上市公司(三星醫療601567、奧克斯國際02080)。
據公開資料顯示,此次查出存在能源效率標識問題的型號為KFR-35GW/ZC+2的空調在網絡商城上標識為定頻壁掛式空調,為二級能效,能效比3.5,制冷量3550W,制熱量3950W,空調匹數為1.5P。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九條: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
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下為原文: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甬市監處〔2020〕20號
當事人: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0MA283665X6
法定代表人:冷泠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姜山鎮明光北路 1166 號
2019年6月28日,本局收到上級局轉辦的關于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個型號空調能效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舉報材料,當天本局決定予以立案。2019年8月15日,對上級局轉辦的涉及當事人另外6個型號空調的舉報件予以并案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奧克斯品牌系列空調,按國家對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的相關規定,在空調上加施經向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能效標識管理中心備案的能源效率標識。其中型號為KFR-35GW/ZC+2的空調,能源效率標識上標注制冷量3550W、輸入功率989W、能效比3.59W/W,能效等級2級。同時,當事人在說明書指向的能源效率標識二維碼鏈接(http://elm.bbqk.com/index.html?a=mb530)網頁上載明了前述能源效率標識信息。本局經調查,并在生產領域和家電賣場、專賣店以及電商平臺等流通領域對涉及當事人14個型號的空調分別進行隨機抽樣,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其中2018年11月20日生產的出廠編碼為114841001811201629的室外機和2019年4月3日生產的出廠編碼為017134001904031924的室內機組合的KFR-35GW/ZC+2型號空調,檢測結果為制冷消耗功率1138.3W、能效比3.21W/W,能效等級3級,與其能源效率標識上的信息不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交辦材料以及附屬舉報材料。證明案件來源。
證據二、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關檢驗報告、公證文書以及其他調查取證材料。證明案件來源和本局對舉報材料進行核實的情況。
證據三、當事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四、對當事人現場筆錄、抽樣記錄等。證明本局對生產領域的奧克斯空調進行抽樣的事實。
證據五、對銷售奧克斯空調的實體店、網店等有關經銷商的現場筆錄、抽樣記錄等。證明本局對流通領域的奧克斯空調進行抽樣的事實。
證據六、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見證人員身份證明若干。證明本局實施抽樣時全程由公證、見證人員參與。
證據七、通過物流網站打印物流信息若干。證明抽樣樣品和檢驗報告物流情況。
證據八、樣品確認單、樣品確認過程照片若干、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明。證明當事人對送達至檢驗機構的樣品現場確認的事實。
證據九、《檢驗報告》,以及檢驗機構營業執照、資質認定證書、實驗室認可證書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生產的出廠編碼為114841001811201629的室外機和出廠編碼為017134001904031924的室內機組合的KFR-35GW/ZC+2型號空調,其能源效率標識信息與實測值不符。
證據十、《檢驗結果告知書》及送達回證、《關于奧克斯空調產品的復檢申請》。證明本局對相關檢驗報告進行送達,當事人提出復檢申請。
證據十一、對當事人受托人的詢問筆錄、相關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若干、執法照片若干。證明當事人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事實。
證據十二、產品說明書、能源效率標識二維碼圖片、能效標識網頁打印件等。證明當事人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事實。
證據十三、當事人向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能效標識管理中心提供的能效備案證明等資料若干。證明 KFR-35GW/ZC+2型號空調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情況。
證據十四、當事人提供與經銷商之間的協議、往來票據等資料。證明經銷商所售 KFR-35GW/ZC+2 型號空調由當事人生產。
2020年3月1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甬市監聽告〔2020〕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空調是一種節能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生產者應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當事人為了推銷其空調產品,突出其節能省電的特點,在能源效率標識上標注與實際不符的輸入功率、能效比,能效等級等能效指標信息,并在說明書指向的能源效率標識二維碼鏈接網頁上進行展示,夸大了節能性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屬于“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1.責令改正;2.處罰款十萬元。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繳納代收行,上繳國庫。代收行名稱: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江東支行代繳點;戶名:代解市級罰沒收入(單位代碼:045001;項目代碼:050104)。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本局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將依法向社會進行公示。
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 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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