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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不僅要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人身權、財產權,而且要保護知識產權和人格權等精神方面的權益。”
“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3月12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說,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依法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保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審慎適用強制措施,禁止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讓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加大涉產權刑事申訴案件清理力度,再審改判張文中無罪,依法甄別糾正一批涉產權冤錯案件,發布兩批13個典型案例,傳遞黨中央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的強烈信號,穩定社會預期。
江必新
“不僅要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人身權、財產權,而且要保護知識產權和人格權等精神方面的權益。”同一天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四場“部長通道”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說,我們有一串“政策鏈”來保護民營企業。比如,最高法院先后發布了兩批13個典型案例,用這些典型案例釋放中央保護產權、保護民營經濟和企業家的強烈信號。同時,我們先后對多年申訴沒有得到解決的一些涉產權、涉民營經濟、涉民營企業家權益的案件,大概有200多個,逐一掛牌督辦、監督指導。
最高法院先后發布的兩批13個典型案例都是什么?又有什么典型意義?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扣押行為違法,
需返還扣押財務,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2008年,遼寧省公安廳根據舉報線索,組成專案組對沈陽市于洪區蘭勝臺村村干部黃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偵查。偵查期間,除發現黃波等人犯罪行為外,還發現與該村聯合進行村屯改造的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鵬公司)涉嫌毀損財務文件、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犯罪行為,遼寧省公安廳遂扣押、調取了北鵬公司100余冊財務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幣2000萬元。此案經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黃波等人分別被以貪污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北鵬公司2名財務人員被以隱匿會計憑證罪定罪處罰,北鵬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免刑。對前述扣押財物,刑事判決未作出認定和處理。
刑事判決生效后,北鵬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解除扣押、返還財物并賠償損失。遼寧省公安廳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北鵬公司向公安部申請復議。公安部復議認為,北鵬公司的請求符合法定賠償情形,遂責令遼寧省公安廳限期作出賠償決定。遼寧省公安廳沒有履行該決定。北鵬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由遼寧省公安廳解除扣押,返還財務文件和2000萬元,賠償利息損失869萬余元。
經合議庭主持協商,賠償請求人北鵬公司與賠償義務機關遼寧省公安廳先就返還案涉財務文件達成協議,并于2015年12月1日實際履行完畢;此后又達成協議由遼寧省公安廳于30日內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200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83萬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認為,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一、遼寧省公安廳向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調取的該公司財務文件;二、遼寧省公安廳于本決定生效后30日內向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200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83萬元。
典型意義
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 ,大法官
巡回辦案公開質證
北鵬案的圓滿審結,生動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產權、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突出展示了國家賠償在監督和倒逼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恢復和提升司法機關公信方面的積極作用。
另外,本案的程序意義也很突出。本案案情重大復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均在沈陽,主要證據也在沈陽,為方便當事人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決定親自擔任審判長并與合議庭全體成員遠赴設在沈陽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開質證、組織協商。公安部對本案高度重視,在刑事賠償復議階段即明確認定遼寧省公安廳的刑事扣押行為違法,為最高人民法院后續審理提供了有力支持。此外,本案當事人當庭達成賠償協議,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運用遠程視頻手段組織討論、作出決定并由合議庭當庭宣布決定,保證了上百本賬冊及2000余萬元扣押款本息得以及時返還,解決了北鵬公司的燃眉之急,公司經營逐步回到正常軌道。
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違法,
予以行政賠償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后溪街西區地塊改造及“兩街”整合區塊改造項目建設需要,原金華市房地產管理局向金華市城建開發有限公司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許某某位于金華市婺城區五一路迎賓巷8號、9號的房屋被納入上述拆遷許可證的拆遷紅線范圍。但拆遷人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一直未實施拆遷。2014年8月31日,婺城區政府發布《婺城區人民政府關于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明確對二七區塊范圍實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圍圖,許某某房屋所在的迎賓巷區塊位于征收范圍內。2014年10月26日,婺城區政府發布了房屋征收決定,案涉房屋被納入征收決定范圍。但該房屋于婺城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折除。許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同時提出包括房屋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許某某未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也未明確同意將案涉房屋騰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婺城區政府依法應對許某某作出補償決定后,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強制搬遷,而不能直接將案涉房屋拆除。婺城區政府主張案涉房屋系案外人“誤拆”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鑒于案涉房屋已納入征收范圍內,房屋已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宜由婺城區政府參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賠償。遂判決確認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婺城區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參照《婺城區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對許某某作出賠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房屋雖被婺城區政府違法拆除,但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后,仍可通過征收補償程序獲得補償,許某某通過國家賠償程序解決案涉房屋被違法拆除損失,缺乏法律依據。許某某提出要求賠償每月2萬元停產停業損失的請求,屬于房屋征收補償范圍,可以通過征收補償程序解決。至于許某某提出的賠償財產損失6萬元,因其沒有提供相關財產損失的證據,不予支持。遂判決維持一審有關確認違法判項,撤銷一審有關責令賠償判項,駁回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雖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動承認“誤拆”,但許某某提供的現場照片等證據均能證實強制拆除系政府主導下進行,婺城區政府主張強拆系民事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協調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科學決定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讓被征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補償方案應當獲得、也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但國家賠償與行政補償相同的項目不得重復計付。具體而言,對于房屋損失的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問題,婺城區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類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賠償,也可以根據作出賠償決定時點有效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計付賠償款。鑒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婺城區政府與許某某提供的原始資料,本著疑點利益歸于產權人的原則,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對于停產停業損失賠償標準問題,如果許某某提供的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其符合法律法規和當地規范性文件所確定的經營用房條件,則婺城區政府應當依法合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金額并予以賠償。對于屋內物品損失賠償金額確定方式問題,婺城區政府可以根據市場行情,結合許某某經營的實際情況以及其所提供的現場照片、物品損失清單等,按照有利于許某某的原則酌情確定賠償數額。遂判決維持原審關于確認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許某某房屋行政行為違法的判項;撤銷一審責令婺城區政府參照《補償方案》對許某某作出賠償的判項;撤銷二審駁回賠償請求的判項;改判責令婺城區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按照本判決對許某某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典型意義
保護被征收人產權,促進政府
依法行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實施,為解決征收拆遷中的行政糾紛,實現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領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被征收人與市、縣級政府通過平等協商達成補償協議后自愿搬遷已經成為常態,需要強制搬遷的越來越少。在婺城區政府分期分批對二七區塊房屋進行征收補償中,絕大多數被征收人在得到公平合理補償及搬遷獎勵后自愿搬遷。在少數住戶對補償不滿未自愿搬遷的情況下,婺城區政府本應依法分別作出征收決定、補償決定,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原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實現強制搬遷。但在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況下,婺城區二七區塊改造工程指揮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簽訂補償協議的鄰居房屋時一并拆除了許某某房屋,侵犯了許某某的房屋產權。這樣的事例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了一些基層政府的法治意識不強,不善于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同時也說明一些基層政府在征收補償中未能做到效率與法治的統一,更多考慮行政效能,而忽視程序正義。婺城區政府在案涉房屋被拆除一個月之后才作出征收決定,至今未作出補償決定,未給予許某某任何補償,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由于許某某在人民法院審理中始終主張應以在改建地段提供房屋的方式賠償損失,故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責令婺城區政府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類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賠償,或者以作出賠償決定時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基準計付賠償款;同時對許某某在合法的征收補償程序中應當獲得、也可以獲得的可得利益損失一并予以賠償。
本案再審判決,充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所規定的及時補償、合理補償和公平補償的原則精神,體現有權必有責、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確宣示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
行政機關不得以政策變化為由
解除合同
2008年,瀘州市某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通過公開招商,與民營企業重慶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投資公司)訂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項目投資協議,約定由該投資公司投資3.2億元對該區兩塊土地實施土地整理。協議訂立后,該投資公司陸續投入1億余元資金用于該項目。2014年,區政府向某某投資公司發函稱,以上協議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終止履行以上協議。某某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區政府終止履行協議的函無效,并要求區政府繼續履行協議。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區政府解除行為是否產生效力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本案中,區政府所提及兩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規,且未對本案所涉協議明令禁止,區政府以政策變化為由要求解除相關協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發出的終止履行協議的函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遂作出(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0號民事判決:某某區政府繼續履行與某某投資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有約必守 ,依法保護企業合同權益
誠信守約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作為一方民事主體的更應帶頭守約踐諾。明確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為合同主體的的基本規則,對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維護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重慶某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瀘州市某某區人民政府等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對待涉案企業與區政府,準確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支持了企業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請求,有效地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裁判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對于規范政府行為、推動政府踐諾守信,具有積極指引作用。
財產保全要最大限度降低
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原告趙某與被告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請對被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查封了案外人濟南萬全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長清國有(2014)第0700038號土地(11524.7平方米)一宗,凍結了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個銀行賬號。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不服,認為上述財產保全行為影響了公司正常開展經營業務,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變更為查封該公司名下的兩處商鋪,解除對公司多個賬戶的凍結。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魯0124民初3078號之二變更保全裁定,查封了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業房產,解除了對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部分銀行賬戶的凍結。
典型意義
依法慎用保全措施 ,維護
企業正常經營
財產保全是訴訟中依法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全,確保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在經濟新常態下,為促進經濟發展,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需要,對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債務人人民法院要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等保全手段,在條件允許情況下盡量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濟南某置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案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變更保全措施,解凍了債務企業的部分銀行賬號,保障了債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兼顧了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對重復侵權、惡意侵權人
加大懲治力度
某某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營業范圍包括熱水器、燃氣灶、吸油煙機等的生產、銷售。屠某某曾出資設立蘇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經人民法院判決,蘇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被判令變更企業字號、賠償損失等。2009年,屠某某與案外人又共同投資設立蘇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蘇州某某中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屠某某;2011年6月,屠某某與案外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山某某衛廚公司。上述公司,屠某某均占股90%。2011年12月,余某某與案外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山某某集成廚衛公司,其中余某某占股90%。屠某某、余某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從事廚房電器、燃氣用具等與某某衛廚(中國)公司相近的業務,不規范使用其注冊商標,使用與某某衛廚(中國)公司相近似的廣告宣傳語,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人民法院認為,蘇州某某公司等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在法院已經判決蘇州某某電器有限公司構成侵權的情況下,足以認定屠某某與余某某在明知某某衛廚(中國)公司“某某”系列注冊商標及商譽的情況下,通過控制新設立的公司實施侵權行為,其個人對全案侵權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與侵權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對侵權公司所實施的涉案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作出(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79號民事判決,判令蘇州某某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某某集成廚衛有限公司、中山某某衛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某某”作為其企業字號;停止侵害某某衛廚(中國)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屠某某、余某某與上述侵權公司連帶賠償某某衛廚(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200萬元。
典型意義
保護知識產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當前,知識產權侵權易發多發,直接影響企業的正常合法經營發展。在某某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在法院已經判決蘇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及停止使用有關字號等的情況下,侵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某某、余某某仍然通過設立若干新公司繼續對該商標實施侵權行為,法院認定屠某某、余某某惡意設立新公司實施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判令屠某某、余某某與其設立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審判對重復侵權、惡意侵權人加大懲治力度,對于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
可判刑,并處罰金
貴陽某科技公司在研發、生產、銷售反滲透膜過程中形成了相應的商業秘密,并制定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對商品供銷渠道、客戶名單、價格等經營秘密及配方、工藝流程、圖紙等技術秘密進行保護。公司高管葉某掌握供銷渠道、客戶名單、價格等經營秘密;趙某作為工藝研究工程師,是技術秘密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藝參數及配制作業流程的編制人;宋某任電氣工程師,掌握刮膜、復膜圖紙等技術秘密。三人均與公司簽有保密協議。被告人彭某為公司的供應商,在得知公司的生產技術在國內處于領先水平,三人與公司簽有保密協議情況下,與三人串通共同成立公司,依靠三人掌握的公司技術、配制配方、工藝參數、配制作業流程及客戶渠道等商業秘密生產相關產品,造成貴陽某科技公司375.468萬元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彭某伙同葉某等三人共同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重大經濟損失,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等規定,判決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彭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作出(2016)黔刑終593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保護商業秘密,
維護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重要財產權利,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致關重要,甚至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依法制裁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保護企業產權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公平競爭,保障企業投資、創新、創業的重要措施。彭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中被告人惡意串通,違反保密義務,獲取、使用企業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造成了權利人的重大損失,不僅構成民事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因造成了嚴重后果,已經構成刑法規定的侵害商業秘密罪。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對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嚴厲懲處,通過刑事手段對商業秘密進行有力保護,有利于促進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為企業經營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行政機關需依法履行職責,
保障企業合法財產權益
原告某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6日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原告依據合同的約定繳納了全部的土地出讓金7085054.35元,并向被告申請辦理土地權屬登記。被告以原告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由拒絕為原告頒發土地權屬證書。為此,原告以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
人民法院認定: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辦理土地權屬證明時,需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法律法規未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必須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被告要求原告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能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無法律依據。遂作出(2015)嶗行初字第145號判決,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依原告的申請事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典型意義
依法規范政府行為,
保護企業財產權利
《城鄉規劃法》只是將規劃條件作為出讓土地的前置條件,并沒有要求土地登記需要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出讓土地之前應當確定規劃條件,否則不得出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某集團有限公司與某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記糾紛案中,原告在與被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已經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函意見書》,同時原、被告也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十三條中對規劃條件進行了約定。在原告已經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符合法律規定條件,遂判決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案對于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企業合法財產權益具有示范作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要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
并造成國家稅款損失
2004年,被告人張某強與他人合伙成立個體企業某龍骨廠,張某強負責生產經營活動。因某龍骨廠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為購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強遂以他人開辦的鑫源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間,張某強先后與六家公司簽訂輕鋼龍骨銷售合同,購貨單位均將貨款匯入鑫源公司賬戶,鑫源公司并為上述六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3張,價稅合計4457701.36元,稅額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實,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張某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強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檢察院未抗訴。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并撤銷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該案經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依法宣告張某強無罪。
典型意義
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范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后的一段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不夠完善,一些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發展有一些不規范行為。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范行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產權意見》)亦明確要求“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張某強借用其他企業名義為其自己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中,雖不符合當時的稅收法律規定,但張某強并不具有偷逃稅收的目的,其行為未對國家造成稅收損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一審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決其承擔刑事責任,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雖然對于本案判決結果,被告人并未上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謙抑性要求認為,本案不應定罪處罰,故未核準一審判決,并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最終,本案一審法院宣告張某強無罪,切實保護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將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和《產權意見》關于“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的要求落到實處。本典型案例對于指導全國法院在司法審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范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地方政府的違約毀約行為,
要賠償損失
2009年,某某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高科技項目,中科公司與某某縣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已實際占有、開發建設案涉工業用地。在中科公司積極投資建設過程中,當地政府調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內的200余畝用地規劃。案涉土地被政府單方收回并由某某縣國土局另行高價出讓,由其他公司拍得并開發房地產。中科公司的投資建設被拆除,其損失未獲賠償。中科公司于2013年1月以某某管委會和某某縣國土局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出讓土地使用權給中科公司,后又單方收回另行出讓給案外人,導致案涉出讓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客觀上終結了招商引資進程,違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產的意愿,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中科公司請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某某縣國土局因違約行為的獲利、案涉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利益、中科公司實際投入的資金數額、資金使用利益的損失及未來經營收益、市場風險等因素,判決某某縣國土局賠償中科公司直接損失及相關合同利益總計一千萬余元。
典型意義
守信踐諾,依法行政,
保護企業家合法生產經營權益
當前,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過程中以“新官不理舊賬”、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了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同程度存在。對此,《產權意見》明確要求:“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也明確要求:“研究建立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補償救濟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則更具體要求:“對于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中科公司與某某縣國土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中,對于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為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案件,針對地方政府的違約毀約行為,依法判決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違約責任,有利于規范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的不規范行為,嚴格兌現其依法作出的承諾,對于推動地方政府守信踐諾和依法行政,保護企業家合法生產經營權益,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對于處理同類案件具有典型指引價值。
分清民事糾紛與行政糾紛
某鐵路客運專線規劃線路需穿越王某平等人投資經營的水田石礦場,因采石爆破會給穿越該礦場的隧道造成安全危險,某某港鐵路客運專線設計單位于2005年12月6日致函某某市政府,請求該政府協調關閉該水田石礦場。經某某市政府協調,水田石礦場停產,就有關關閉補償事宜由王某平等人與某某港鐵路客運專線建設單位通過協商解決。某某港公司成立后,亦同意協商解決水田石礦場停產補償事宜,并于2007年6月中旬致函某某市政府,委托某某市政府協調辦理水田石礦場的補償事宜。經某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多次協調某某港公司與王某平等人,某某港鐵路客運專線如期開工。水田石礦場于2008年2月收到預付補償款5000萬元,而對于雙方此前協商的生產線機器設備殘值、填土費、青苗費等補償款和經營損失、員工誤工及遣散費,則未得到補償。王某平等人于2014年提起訴訟,請求某某港公司支付拖欠的生產線補償費954.68萬元及利息損失約229.12萬元,賠償經營損失14378萬元及利息3450.72萬元,賠償員工誤工及遣散費648萬元及利息損失約155.52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平等人關于某某港公司支付尚欠補償款、經營損失、員工誤工及遣散費54410758元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由政府部門主導關閉王某平等人經營的水田石礦場后,雙方因補償問題引發的糾紛,應當參照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裁決,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據此,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某平等人的起訴。王某平等人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政府并未對案涉礦場進行行政征收,王某平等人和施工企業就其案涉礦場的補償問題的訴訟,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糾紛。二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并駁回王某平等人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合理界定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范圍,
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
《產權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實踐中,一些法院存在將同公共利益僅具有牽連關系的爭議排除在民事爭議范圍之外的片面做法,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產權人和企業家的維權成本,使得產權人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甚至使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王某平等人積極配合相關鐵路線路的施工,并得到了有關政府文件的認可,但之后的相關經營損失及員工誤工和遣散費等卻遲遲得不到補償。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政府并未對案涉礦場進行行政征收,王某平等人和施工企業就其案涉礦場的補償問題的訴訟,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糾紛。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了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支持了王某平等人賠償損失的請求,這有利于切實強化各類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本案對于進一步合理界定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范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具有典型的指引價值。
侵權人獲利越多,則賠償額越高
北京某源公司系商標和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主要是果汁和果汁飲料等。該兩注冊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和宣傳,具有較高的市場聲譽,并經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某某匯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三種水果罐頭商品上使用“匯源”圖文組合標識及“匯源”文字標識的、在網站宣傳中使用“匯源”圖文組合標識及“匯源”文字標識。北京某源公司為證明某某匯源公司應當賠償的損失數額,提供了來源于某某匯源公司工商檔案中的《專項審計報告》,證明某某匯源公司侵權期間獲得的銷售利潤為1.03億元,營業利潤為9077萬元,同時某某匯源公司在其宣傳網站記載“預計年銷售額2億元”內容。 北京某源公司請求之一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億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確定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知名度、侵權產品的類型與產量、侵權人的主觀惡意、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范圍以及相關公眾造成實際混淆的后果等因素。根據北京某源公司所提交的某某匯源公司銷售額以及獲利情況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某某匯源公司賠償北京某源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
典型意義
采用裁量性賠償方法,
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力度
“維權成本高,侵權代價低”系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突出問題。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產權意見》明確要求:“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并由侵權人承擔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成本。”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形式,不斷倡導采用裁量性賠償、合理開支單獨計算等方式提高商標侵權等知識產權案件賠償數額。北京某源公司與某某匯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認定侵權事實基礎上,綜合考慮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知名度,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生產銷售范圍以及對相關公眾造成實際混淆的后果等因素,依據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判決侵權人承擔了較高的賠償額,不僅使權利人受損利益得到有效救濟,也讓侵權人不因侵權行為而獲利,彰顯了人民法院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成本低、企業家維權成本高等問題。本案人民法院在現行法律中并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情況下,采用裁量性賠償方法,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力度,對于處理同類案件具有典型指引價值。
嚴格區分企業家犯罪所得
和企業經營管理的合法財產
魏某國原系某無線電服務部經理,該服務部于2002年8月22日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天新公司,魏某國任天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無線電服務部自1993年起建立賬外賬資金。1998年起該賬外賬資金由魏某國掌管使用。某某市江陽區人民法院(2006)江陽刑初字第18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魏某國犯挪用資金罪,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經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某國退交的20萬元贓款,另于2006年4月29日、6月21日、7月3日分別扣押天新公司資金121.20萬元、15萬元、25萬元,并將上述扣押款項分161.20萬元、20萬元兩筆交至某某省某某市財政局,該局《四川省行政罰沒收據》處罰摘要注明為“罰沒款”。
天新公司、魏某國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請求:解除扣押或返還天新公司、魏某國被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扣押的企業及個人銀行存款及現金181.20萬元,并支付天新公司銀行存款106.90萬元、魏某國個人銀行存款4萬元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扣押天新公司的資金161.20萬元,雖然包含魏某國個人保管的賬外賬資金,可能帶來違規違法管理資金的相應法律責任,但所保管資金所有權并未轉移,仍然屬于天新公司所有,故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該161.20萬元資金系錯誤扣押案外人財產,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沒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及時將扣押的上述資金退還天新公司,而是將181.20萬元扣押資金按罰沒款處理,全部繳納至財政部門,處理不當。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應將扣押、處分的181.20萬元返還給天新公司,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據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返還天新公司扣押資金181.2萬元,并支付扣押資金的利息180250.48元。
典型意義
嚴格區分了企業家犯罪所得
和企業經營管理的合法財產
在刑事辦案實踐中,在處理企業家犯罪時混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企業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產權意見》對此明確要求:“進一步細化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處置規則,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和處置案涉財物時,要依法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對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違法,在處置其個人財產時不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亦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天新公司、魏某國申請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案中,人民法院嚴格區分了企業家犯罪所得和企業經營管理的合法財產,依法糾正了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合法財產的不當處理行為,充分將《產權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政策落到實處,具有典型指引價值。
查封標的物
要根據市場價值重新評估,
解除超標的查封部分
某某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許某某申請執行李某飛、騰飛龍公司民間借貸執行案中,查封了騰飛龍公司開發的案涉樓盤的328套在建房屋,并在評估后對案涉房屋啟動拍賣程序。李某飛、騰飛龍公司認為,案涉房屋被評估時正處于停工狀態;評估后,案涉房屋又進行了復工并已基本完工,共投入資金逾1億元,房屋價值已發生重大變化,但執行法院在擬處置程序中,并沒有對案涉房屋重新評估,仍以復工前的評估價值對房屋進行整體拍賣,屬于超標的查封和拍賣房產。李某飛、騰飛龍公司先后向某某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某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異議和復議,請求中止拍賣,對案涉房產價值重新評估,并根據新的評估價格解除對超標的房屋的查封。李某飛、騰飛龍公司的申請相繼被駁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案涉房屋在評估后又進行復工,執行房產的現狀及價值前后發生巨大變化,申訴人據此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請求中止拍賣,重新評估并解除超標的部分的查封,執行法院駁回了申訴人的執行異議,有損害申訴人企業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之虞。某某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某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申訴人提出的相關證據材料未予審查,遺漏當事人請求。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執監401號執行裁定,依法撤銷了某某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某某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異議裁定和執行復議裁定,將該案交由某某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該案發回某某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期間,某某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基于其他事由,裁定中止本案的執行,支持了申訴人的主張。
典型意義
推動和規范案涉財物鑒定、估價、
拍賣等制度的完善,
確保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過程中,對建筑物等財產超標的查封,不允許民營企業處分該超標的部分財產的行為,既不利于產權人充分發揮其財產價值,也侵害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產權意見》要求:“完善案涉財物保管、鑒定、估價、拍賣、變賣制度,做到公開公正和規范高效。”李某飛、騰飛龍公司執行申訴案中案涉328套房屋被查封、評估后,案涉民營企業進行了復工,使查封的房屋實現了升值。申訴人據此事由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請求中止拍賣,重新評估并解除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理據充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執行法院重新對申訴人提起的事由進行審查,并根據查封標的物市場價值重新評估,解除超標的查封部分。本案處理有利于推動和規范案涉財物鑒定、估價、拍賣等制度的完善,確保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本案的處理,對于在執行中針對確定被查封標的物價值的同類案件具有典型指引價值。
來源:中國企業家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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